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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区律师详细讲解:举证证明责任之行政篇

时间:2022-10-25 12:00 点击: 关键词:从化区律师,举证

  在诉讼过程中,我们奉行的原则一般为谁主张追举证原则,但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一方的当事人为国家行政主体,法律地位存在明显的差距,如果也适用该原则的话,会导致司法不公的存在。那么,行政诉讼的举证原则是怎么规定的呢?从化区律师为你讲解。

从化区律师详细讲解:举证证明责任之行政篇

  中国行政诉讼制度可追溯到1914年3月31日中华民国政府公布的《平政院编制令》和 5月18日公布的《行政诉讼录例》,这些法令规定采取平行于普通法院的行政法院制;1932年11月17日公布的《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院组织法》没有改变此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废除了上述法统。从1950年开始,有个别法律法规规定,发生行政争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没有形成制度。在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制度中,行政诉讼起步最晚:1982年10月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1987年1月1日起生效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治安行政案件可以向法院起诉;1989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行政诉讼法》,该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至此,《行政诉讼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三大诉讼制度的基本确立。(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行政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部门或者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或者行政部门授权的组织实施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我国行政诉讼的宗旨是“通过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区别于民事诉讼的主要特征是:

  (1)被告人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程序法第2条)

  (2)解决的争议是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的争议(《行政诉讼法》第2条)

  (3)诉讼范围是行政诉讼法律规范(《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诉讼; (四)人民法院审查范围是行政法是否合法,即:我国行政程序法具有“司法审查”性质(《行政程序法》第6条) ; (5)调解不适用于行政程序;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赔偿、补偿和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行政程序法》第60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纳入企业行政法律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是在行政管理执法工作过程中而形成,因此我们研究我国行政行为诉讼发展离不开中国行政部门执法的过程,行政诉讼的举证证明责任亦如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可知通过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法律上的预先分配,当事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的可能性是分配举证责任的重要影响因素,因此国家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可划分方法如下:

  一般原则——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34条和第37条作出这一规定的理由如下:

  ⑴行政部门执法是国家教育行政权力机关和法律政策法规进行授权的组织结构及其公职工作人员需要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落实实施一个国家经济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行政执法系统功能、实施以及法律的功能、实现人民政府财务管理的职能、保障基本权利的功能);根据公司依法行政效率原则设计要求,影响研究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服务行为我们必须发展建立在完善相关技术事实(证据)支持的基础上,即行政机关运用学生自己的职权,收集数据证据,调查分析事实,适用不同法律,做出一些行政能力决定的过程;这一教学过程方面存在着证据等资料个人信息的收集整理、调查、核实、申辩、抗辩、听证和决定等环节;从《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制度法规可知随着我国对于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实践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原则是“先取证,后裁决”,即行政机关不能在毫无根据和证据的情况下以其丰富自己的意志任意裁决。因此,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道德行为被诉至法院时,应当如何能够有充分的事实材料具有证明其行政违法行为的合法性,这是因为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基础。“先取证,后裁决”这一重要原则延续到行政诉讼中就是《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被告对作出的行政问题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建立提供安全作出该行政文化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产品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客户提供科学证据,视为他们没有得到相应证据”。至此,可以明显看出行政机关在行政控制程序中的证明这些活动,实际上又与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意识有着内在的关联性,两者相互之间的关系不仅可以使用简单地概括为:行政诉讼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是行政执法程序中证明责任的延续和再现。因此,行政诉讼中被告负举证责任已经不是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而是与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相暗合。

从化区律师详细讲解:举证证明责任之行政篇

  (2)诉讼双方行政管理不平等,诉讼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在行政关系中,行政部门主动采取行动,不需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意。但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于被动地位。为了体现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应当要求被告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但不能要求处于被动地位的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败诉的后果,因而存在行政诉讼立法原则的缺失。

  ⑶行政管理机关的举证责任能力比原告强,尤其是对于一些相关知识、技术性强的特殊教育行政诉讼案件,原告根本不具备取证的条件,要求原告举证超出了其承受工作能力。

  综上三点,《行政诉讼法》要求被告对被诉行政管理行为进行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公司充分发展体现了行政诉讼的目的:首先,有利于企业促进我国行政权力机关人员依法通过行政,严格遵守“先取证,后裁决”的规则,从而有效防止中国行政监督机关对于违法行政和滥用职权;其次,有利于提高保护原告(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当被告不能为了证明教育行政组织行为是否合法时应当及时作出一个有利于原告的判决,以实现《行政诉讼法》立法本意。同时,需要我们注意的是,从《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中的“可以”能更加具有明确地看出: 原告没有问题提供实践证明行政服务行为发生违法的证据的责任,原告提出一些相关研究证据完全是出于自愿,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系统提供公共行政道德行为出现违法的证据,也可以不提供;即便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也不能免除被告对被诉行政主体行为规范合法性的举证责任;被告如不提供产品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客户提供其作出具体行政文化行为的证据的,仍将视为他们没有得到相应证据,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从“先取证,后裁决”、当事人之间提供重要证据的便利性(“优势举证能力”)以及对违法的行政部门机关的惩戒性角度出发来看,被告对诉争行政决策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是固定资产不变的“说服责任”,是客观地举证责任而非主观的举证责任,是结果显示意义的举证责任而非行为影响意义的举证责任。

从化区律师详细讲解:举证证明责任之行政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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