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已经被拆迁多年,但原告称首开天鸿集团一直未履行拆迁协议,故起诉要求其提供朝阳区松榆里社区的一套两居室,如无法兑现则支付折价拆迁补偿款。从化区律师获悉,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首开天鸿集团交付松榆里住房一套,逾期不执行则应支付房屋拆迁补偿款210万元。
王女士和儿子诉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一村八巷39号院危房改造期间,王女士的母亲作为涉案房屋承租人与北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总公司(后更名为首开天鸿集团)签订《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后因安置房源不足,原告与被告商定在对幸福三村拆迁时优先安置一套两居室,但幸福三村拆迁至今,其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安置协议未果,故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提供一套朝阳区松榆里社区、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朝阳的两居室居住使用,如果无法兑现则支付折价款5084200元,并支付拆迁安置补偿费。
案件审理过程中,首开天鸿集团表示原告主张的安置地点现无空置房屋可供使用。
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就“北京市朝阳区松榆里社区、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朝阳二居室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价值进行评估,后评估机构出具价格评估报告,认定被评估房屋所有权市值为2617700元。
2016年12月13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首开天鸿集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王女士的儿子交付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松榆里社区住房一套居住使用,逾期不执行则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支付二原告房屋补偿款210万元;同时,判令首开天鸿集团于判决生效后7日支付二原告拆迁安置周转费30万元。
为何开发商在持有两份《说明》的情况下,法院仍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就此,在拆迁补偿、拆迁维权案件方面有过大量司法实践经验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健解读说,现有证据显示,原告系涉案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中载明的被安置人员,被告对原告负有房屋使用权安置义务,并承诺“在下次拆幸福三村时再进行安置”。
2006年拆迁时王女士的儿子已经成年,其没有授权母亲放弃房屋使用权安置权,且王女士所签《说明》为其个人声明,亦未提及儿子对于房屋使用权安置的意见,故其子要求被告履行房屋安置承诺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并酌情判处安置房屋标准。
根据目前情况,被告是否可以提供履行承诺条件的房屋无法明确,故法院将参考评估机构意见一并酌情判处被告承担相应拆迁补偿责任,并根据原告意见由其二人自行处理。
法律是维护我们自身权益的有力工具,在我们遇到困难的时候,法律能够为我们履行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关问题,欢迎咨询从化区律师,我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从化区律师:关于农村宅基地拆迁 | 从化律师用三大阶段对比城市农村 |
从化区律师详细讲解:举证证明责 | 书面遗嘱的形式要求有哪些?从化 |
房屋确权协议无效对遗嘱有影响吗 | 从化区律师讲讲生活费用能否从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