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拥挤的春节交通高峰期,一些人选择搭便车,但如果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如何划定责任?让从化附近律师所带我们看看今天的案例。
01、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1日凌晨,梁某驾驶小型车免费乘坐齐某。在广州从化区某路段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撞到路上不规则障碍物,造成齐某十级伤残。
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梁和公路管理中心赔偿医疗费用、精神损害赔偿、工作延误等19万余元。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结合事故后果、各方过错等因素,判决梁承担50%责任,赔偿齐93530.93元,公路管理中心承担20%责任,赔偿齐37412.37元,齐承担30%责任。
2021年4月,齐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02、法院审理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梁某驾驶车辆乘坐齐某不收取任何费用,属于免费乘坐,无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重大过失或故意,符合《民法典》中善意乘坐的有关规定,公路管理中心未及时发现和清理道路障碍物,未履行相应的管理和保障义务;齐某没有系安全带,有自己的过错。
一审法院确定,梁、公路管理中心和齐分别承担50%、20%和30%的责任,并予以维持。同时,二审法院对梁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由3500元调整为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03、法律分析
善意同乘是一种善意、乐于助人的行为,符合友好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制定之前,没有明确的善意同乘法律规范。《民法典》首次明确规定,如果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乘人员受伤或死亡,责任分为两种情况:
①乘客免费乘坐,车主在违章等过错情况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②乘客付费乘车,视为车主有经营目的,对乘客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值得从化附近律师所注意的是,善意的人没有盈利的目的,但乘客主动承担部分燃料或通行费,是为了维护友谊,不是为了支付对价,应确定为免费范围;虽然善意的责任减少规定可以减少美德,但不能以减少乘客的权利为代价。驾驶员的行为有侵权的故意或过失的,不能仅以善意为减轻责任的原因。例如,善意驾驶员违反一般安全注意义务,或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严重行为,不能减轻其责任。
建议车辆议车辆驾驶员谨慎驾驶,确保安全出行,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乘客人身和财产安全;乘客应有足够的安全意识,自觉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尽量减少交通事故对个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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