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当事人对自己权益的一次救济,这种救济方式也是要受到时间限制的,这是不随时都能启动行政复议程序的。那么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是多长时间?下文白云区律师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行政复议依照法定程序提起;行政复议程序是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步骤、形式、顺序和期限与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总和。 行政复议程序是行政复议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有效地进行行政复议的重要保障。 行政复议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听证和决定四个步骤,其中“申请”包括:
(1)申请期限;
(2)申请条件;
(3)申请方式(口头或书面);
本文将重点讨论行政复议申请时限问题,因为“法律不保护权利的沉睡者”(西方谚语),即法律只保护主动主张权利的人,而不保护懒惰主张权利的人,司法是有时限的,一旦申请时限错过, 接受行政复议的机关因超过法定期限而不予受理,因此,权利保护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我国行政复议申请时效制度的目的是集中有限的资源解决现实矛盾防止证据的丢失促使行政相对人尽快行使其权利。
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问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作出解释:
一、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告知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如何计算:
(一)总则:《行政复议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如果行政部门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通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部门应当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补充通知之日起计算;
(三)如果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计算应当自证据材料证明被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四)特别规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的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颁发执照、许可证、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等证书,或者向行政机关申请核准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依法不予办理的), 项(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项(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养老金、社会保险或者最低生活保障金,行政机关未依法发放),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按下列规定计算,两次未履行期限的,从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备注:《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不可抗力”是指不能完全预见、不能为了避免企业并不一定能克服的客观实际情况,通常是一个自然环境灾害、意外风险事件等,其申请贷款期限自障碍学生消除之日起计算;但此处需着重分析说明我们一点即“申诉信访耽误的时间不属于该条第二款规定的应予扣除的期间”,在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2244号行政裁定中明确研究指出“仅仅是当事人单方向发展有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诉信访,因申诉信访耽误的时间,没有可保护的信赖自己利益,属于当事人具有自身需要放弃他们通过提高法定行政复议途径就是解决存在争议耽误复议期限的情形,不属于公司可以提供参照第四十三条规定应予扣除的期间。胡孝国的该项政策主张,没有社会事实和法律能够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未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申请期限的,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从何开始计算: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不利影响时,应当告知而不是告知“行政复议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如果行政机关不这样做,就违法了。
对于未告知行政复议期限时的最长申请期限,《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管理条例》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司法社会实践中,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只是一个针对学生特别了解情况进行作出一些具有一定针对性地复函,例如:
(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关于提请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有关问题作出指示的批复》(《国法发〔2004〕296号》),应当注意,申请批复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未依法告知行政复议权和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2)行政相对人在60日内向无权受理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即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申请对象不正确;
(3)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机关(行政相对人错误申请的对象)未及时移交案件; 同时满足上述三项条件的,逾期行政复议期限的,视为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其他正当理由”,即:行政复议机关不得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届满为由拒绝行政复议申请;
(二)二○一四年七月十日(国家法律[2014]第40号)发出的法制办公室关于被征地农民对征地决定认定“知悉”有关问题的意见,该函件现时只适用于“征地决定作出后,行政机关未通知被征地农民行政复议申请权、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情况,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处理,即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复议申请权之日起计算,行政复议机关或者申请期限不得超过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土地征收决定内容之日起计算的二年
前述两者是有明确规定的特例;对于其他可以复议但未被告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当行政复议被复议机关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驳回时,如何救济,以“依法”维护其权利?如前所述,虽然《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的“未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的指导性案例,可以作为行政部门保护人民权利的基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的规定》(法法发〔2010〕51号)第七条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直辖市关于印发《案例指导规定实施细则》(法发〔2015〕130号)的通知第九条,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要点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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