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注册中,先使用者和先注册者享有一定的优先权,但是在先商标具有较高显著性和知名度的情况下,后申请人应负有更高的注意和避让义务。本文广州知识产权律师将从商标法律规定、广州法律实践以及案例分析等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探讨。
一、商标法律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已经使用并已在该商品所在地区形成一定影响的商标,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的,应当停止使用,并承担赔偿责任。”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行为。申请注册商标的人应当依法尊重其他人的权利,不得滥用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影响。”
二、广州法律实践
在广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商标争议案件时,通常会结合商标注册审查实践,从商标的注册性质、商标的区分度、商标的使用时间、商标的知名度、涉案商品的种类和渠道等多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商标的先后顺序和权利。
三、案例分析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知民终字第29号案
该案中,原告方拥有“豆奶花园”商标,而被告方在原告方未注册“豆奶花园”商标前,已在广州地区注册“豆蔻花园”商标并进行了大量的推广。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方在使用“豆蔻花园”商标时,已经侵犯了原告方的商标权,并判令被告方停止使用、撤销“豆蔻花园”商标,并赔偿原告方经济损失。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74号案
该案中,原告方拥有“七匹狼”商标,并已经在广州地区形成一定的影响力。而被告方在原告方未注册“七匹狼”商标前,已经在广州地区注册“七狼”商标并进行了大量的推广。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方在使用“七狼”商标时,已经侵犯了原告方的商标权,并判令被告方停止使用、撤销“七狼”商标,并赔偿原告方经济损失。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10号案
该案中,原告方拥有“卡西欧”商标,并已经在广州地区形成了很高的知名度和声誉。而被告方在原告方注册“卡西欧”商标后,申请注册“卡西欧马蹄铁”商标,并将其用于销售手表等产品。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方在使用“卡西欧马蹄铁”商标时,已经侵犯了原告方的商标权,并判令被告方停止使用、撤销“卡西欧马蹄铁”商标,并赔偿原告方经济损失。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在先商标具有较高显著性和知名度的情况下,后申请人应负有更高的注意和避让义务。如果后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先商标相似的商标,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的,会构成商标侵权,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结论
总的来说,商标具有区分商品来源和质量的作用,商标注册与使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行为,应当依法尊重他人的权利。在先商标具有较高显著性和知名度的情况下,后申请人应负有更高的注意和避让义务。如果后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先商标相似的商标,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的,会构成商标侵权,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企业在注册商标时应当注重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避免在同类商品上使用容易与其他商标混淆的商标,以避免商标侵权纠纷。同时,在商标使用过程中,也应当注意遵守商标法律规定,尊重他人的权利,避免侵犯他人的商标权。
特别是在与先商标相似的商标上的使用行为上,更应该慎重考虑,尽可能避免对先商标的侵权行为。如因商标侵权导致的经济损失,后申请人将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甚至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在广州市,商标法律事务的处理通常由广州市知识产权局承担。广州市知识产权局拥有独立的行政执法权,可以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如果商标持有人认为自己的商标权被侵犯,可以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进行投诉或举报,获得相应的保护。
五、建议
在实践中,为了避免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建议企业在商标注册前要做好充分的市场调查和商标策略规划。对于已注册的商标,企业还应该对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和管理,以及注意商标保护的维权事宜。
同时,对于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先商标相似的商标,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尽可能避免使用容易与其他商标混淆的商标,如将商标进行改变、增减、调整等方式,使其与已有商标有所区别。
2.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和竞争对手情况分析,了解同类商品中是否已经有相似商标的使用情况,以及该商标是否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3.及时了解同类商品中是否已经出现与自己商标相似的商标,以便及时采取行动,避免侵犯他人商标权。
4.遵守商标法律规定,尊重他人的权利,避免侵犯他人的商标权。
六、结语
广州知识产权律师提醒大家,在商业社会中,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对企业的形象和品牌形象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企业在商标注册和使用过程中应当注重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对于商标侵权行为,应当及时采取行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