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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荣广州欠款纠纷律师专业委员会是由多位资深债务追偿律师组成。免费咨询:商业欠款如何追讨、法院判决后执行找不到人怎么办、对方把财产转移他妻子名下、欠款纠纷诉讼时效等问题。我们提供借条、借款协议起草;债务起诉证据收集、财产线索调查、诉前财产保全、联系法官对其强制执行、添加黑名单限制其消费、财产转移起诉等,对诉讼案件结果分析判断精准,追回欠款的成功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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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债权律师揭秘借条中的12大陷阱

时间:2022-04-24 11:09 点击: 关键词:

  在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资金周转借钱还钱的情况。一旦发生纠纷,借据往往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但由于借条出具不规范造成的陷阱。并非每个人都能避免。今天,广州债权律师让我们来看看借条中的12个陷阱。

 

  1.打借条时写错名字。

  包括:

  (1)以昵称、昵称、昵称等出具借据;

  (2)故意将名字写成别字,如张晓峰写成张晓峰;

  (3)以与身份证名称不同的曾用名出具借据;

  (4)以不易辨认的潦草字体签名。

  在上述情况下,一旦被告在诉讼中否认是自己的借据,原告需要证明被告与借据中写的借款人是同一人;如果不能证明,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广州债权律师提醒:核对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并复印,或要求借款人在借据上写下出生日期、地址或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

 

  2.用消字笔出具借条。

  现在市面上有一种消字笔,外观和普通中性笔没什么区别,但是它的墨水成分特别,会在写完之后一段时间内自动褪色,直到消失。

  广州债权律师提醒:打借条时,要仔细检查对方提供的笔,尽量使用自己的普通笔,以防类似风险。

 

  3.由他人代写借条。

  张三向李四借钱,李四要求张三出具借据。张三声称要找纸笔离开现场,然后带着写好的借据回来。李四不在乎借据的内容是否正确。

  后来,李四向法院起诉张三,要求偿还贷款。张三辩称,借据不是他自己写的。经鉴定,借据确实不是张三的笔迹,法院以李四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诉讼请求。

  广州债权律师提醒:贷款人在写借条时,应要求借款人现场写字,不要离开自己的视线,以免贷款人找别人代写。

 

  4.用借条复印件。扫描件偷梁换柱。

  张三向李四借钱,李四要求张三出具借据。张三声称要把借据记录下来,拿着借据复印回去。李四没有仔细检查借据是否为原件。

  后来,李思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贷款。张三辩称,借据是复印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经鉴定,借据确实是复印件,法院认定李思提供的借据复印件没有其他证据支持,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诉讼请求。

  广州债权律师提醒:写借据时,要求贷款人在姓名、金额、日期等关键内容上打印,防止借款人以复印件窃取原件。如果借款人要求复印件扫描借据,贷款人应确保整个过程不会离开他们的视线,或仔细检查借据是否有明亮光线造成的痕迹,以防止借款人以复印件和扫描件窃取原件。

 

  5.保证人签名未显示保证人身份。

  张三向李思借钱,贷款由王武担保。王武出具借据时,在借据上签字,但显示担保人的身份,借据内容中也没有王武承担担保责任的内容。

  李来,李张三。王武起诉法院,要求张三偿还贷款,王武承担担保责任。王武辩称,他在借据上签字的原因只是张三向李四借款的见证人,而不是担保人。当李四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王武作为担保人签字时,法院裁定王武不承担担保责任。

  广州债权律师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借据等债权凭证或者贷款合同上签字盖章,但未表明担保人身份或者承担担保责任,或者不能通过其他事实推定担保人,贷款人要求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担保人的贷款中,借据应载明担保人的信息和担保责任类型(连带担保或一般担保)。担保期限。担保范围,并要求担保人在担保人签字处签字。
 

  6.把借条写成收据。

  张三向李四借款,并出具条据:今收到(取)李四现金XX万。

  后来,李四向法院起诉张三,要求偿还贷款。张三辩称,李四与他之间还有其他经济往来。收据(收据)是双方的其他往来款,并在此之前提供了双方之间的银行往来明细。当李四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贷款关系时,法院裁定驳回李四的诉讼请求。

  广州债权律师提醒:收据。取条只能证明付款的交付,没有其他证据不足以证明付款的性质。贷款应出具借据,明确规定为贷款。
 

广州债权律师揭秘借条中的12大陷阱
 

  7.贷款金额只写小写数字。

  张三向李思借了5000元。李思自己写了一张借据,贷款金额写成了5000元。张三核对无误后,在借据上签字。后来,李思拿着借据向法院起诉张三,要求归还贷款5万元。张三提出实际贷款金额只有5000元,李思篡改了借据内容。由于疏忽,张三陷入了不必要的麻烦。

  广州债权律师提醒:借据由借款人自行书写,借款金额以大写形式书写,大写金额以括号形式标明,防止贷款人在书写借据时故意留下空隙,篡改借据内容。

 

  8.借条不写利息。

  ①张三向李思借款。双方口头协商年利率为10%。贷款期限为一年,利息到期后一次性支付。张三出具借据时,没有在借据中写下支付利息的情况,李思因为感情不再坚持。

  后来,李四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本息。张三辩称,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当李四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同意有利息时,法院裁定驳回李四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广州债权律师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款人未约定利息,贷款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贷款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贷款人主张支付利息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同意有利息的,或者自然人之间的利息协议不明确的,贷款人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借据上明确写明利息的利率。

  ②张三向李思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年利率为12%,贷款期限为一年,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到期后,张三无法偿还本息。经双方协商,张三续借一年。李四销毁了张三之前出具的借据,张三再次为李四出具借据。贷款金额为11.2万元,年利率为12%。

  后来,李四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本息。张三抗辩贷款本金为10万元,1.2万元计入本金复利,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裁定张三按本金11.2万元偿还本息。

  广州债权律师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将利息计入后期贷款本息结算,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规定的金额可视为后期贷款本金。超过部分利息不应视为后期贷款本金。

  根据前款,借款人在贷款期满后应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原贷款本金和原贷款本金之和。人民法院不支持合同成立时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息之和。

  借款人要求将前期利息计入后期本金的,贷款人应当在借据中明确规定上述内容,否则一旦发生诉讼,借款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据中包含前期贷款利息的本金,法院不能支持借款人的主张。
 

  9.砍头息

  张三向李思借了10万元,双方约定年利率为10%,贷款期限为一年,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张三向李思出具了10万元的借据,而李思只交付了张三九万元的现金,剩下的1万元是提前扣除的利息。张三因为感情不再坚持。

  后来,李四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本息。张三辩称,他只收到了9万元本金。在诉讼中,张三需要收集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收到全额贷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广州债权律师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根据上述规定,借据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具有推定效力,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借款本金。如果出借人在交付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的,借款人在出具借据时应及时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10.打了借条未收到款

  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张三出具借据后,李四将6万元现金交付张三,称剩余4万元随后以转账方式支付,但随后李四未支付剩余4万元,张三因双方关系好并未在意。

  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10万元,张三辩称自己只收到6万元,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判决张三偿还李四借款10万元。

  广州债权律师提醒:借条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债权凭证,为他人出具借条即是为他人设定债权,应谨慎为之。借款人应待出借人实际支付借款本金后方可出具借条;如借款人出具借条后出借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借款,借款人应及时向出借人主张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如出借人拒不支付借款本金,借款人应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撤销其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条。

 

  11.公私不分

  案例1: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三向李四借款100万元,双方协商确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12%,张三安排其公司财务人员为李四出具了借据,借据加盖公司印章。李四认为甲公司是张三的公司,并未在意。后甲公司因未履行其他法院的生效判决,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李四得知上述情况后,将甲公司及张三个人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还本付息。张三辩称该笔借款的借款人是甲公司而非其个人,其不应承担责任。因李四未能举证证明张三实际使用了借款,故驳回李四要求张三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例2: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三代表公司向李四借款100万元称用于公司周转,双方协商确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12%,张三以个人名义为李四出具借据,该款项亦转入张三个人账户。李四认为甲公司是张三的公司,并未在意。

  后李四将甲公司、张三个人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还本付息。甲公司辩称该笔借款的借款人是张三而非公司,公司亦未收到款项,其不应承担责任。因李四未能举证证明张三将该款项用于了甲公司的经营,故驳回李四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广州债权律师提醒:公司作为法人,以公司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对外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法律行为,但其并不是公司本身。在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借款却以公司名义出具借据,或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借款却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据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只能由出具借据的主体承担责任。

  出借人主张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或公司对其法定代表人个人债务承担责任的,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举证证明所借款项由法定代表人个人使用或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在出借款项时,出借人应根据公司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还款能力等因素,要求借款人以公司或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义出具借据。
 

   12.代他人出具借据

  张三与李四系好友,王五与李四系好友。王五向李四借款,李四便介绍王五向张三借款。因张三与王五并不相识,张三要求由李四代为出具借据,李四碍于情面同意了。

  后因王五未归还借款,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李四辩称其只是代王五出具借据,借款实际由王五使用。法院最终判决李四偿还借款。

  广州债权律师提醒:借条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债权凭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借据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出具借条应谨慎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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