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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用案例解答转账记录能否证明借贷

时间:2022-04-22 15:18 点击: 关键词:律师,用,案例,解答,转账,记录,能否,证明,借贷,

  说到借钱,人们很容易将其与私人贷款联系起来,而支付方式大多是转账。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区分被告之间的转账行为是否真的是民间借贷。对于这类案件,广州债权债务纠纷律师必须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和判断。

 

  只有银行转账凭证,能否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自2017年12月起,袁先生与妻子共同经营一家餐饮公司。目前,餐饮公司仍在经营中,但开业后有损失,具体损失金额未审计。

  高先生和袁氏夫妇是朋友。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高先生向袁氏夫妇转账5次,共计15万元。一年多后,高先生以袁氏夫妇未还贷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袁氏夫妇返还本息15.8万余元。

  高先生主张双方是私人贷款关系。但高先生不能出具借据、贷款合同等债权凭证,只有银行转账记录。袁夫妇主张双方是投资合作关系,辩称高先生交付的15万元不是贷款,而是餐饮公司的投资资金。为此,袁夫妇出具了餐饮公司股东群聊天记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法院认为,高先生向袁夫妇转账支付15万元是真的。袁夫妇提交的股东群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高先生向两人转移的资金是基于共同投资餐饮公司的目的,但高先生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双方是私人贷款关系。因此,双方应被认定为投资合作关系。由于餐饮公司仍在经营中,双方未审计以往盈亏等具体经营情况,高先生现在要求袁夫妇返还本息,依据不足。

  因此,法院裁定驳回高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虽然投资和贷款是某些经济实体的经济行为,但它们在性质、来源、应用和目的上有本质的区别。它们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广州债权债务纠纷律师从法律上讲,如果是贷款关系,贷款人有权在贷款到期后收回本息;如果是投资关系,则意味着利润风险共享,投资者无权随意要求撤回投资。民间借贷纠纷的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两个方面,一是证明双方有贷款协议,二是已向借款人支付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借款合同中民间借贷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告只有转账凭证的,可以按照民间借贷提出主张。但是,如果被告能够提供合理的辩护,证明转账不是贷款,原告应继续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双方有贷款协议。否则,原告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律师用案例解答转账记录能否证明借贷
 

  恋爱期间,对方父母转给对方的非彩礼金钱如何定性?

  陈某(男)和王某是男女朋友。陈某大学毕业后出国留学。双方准备结婚时,由于陈某想留在国外,父母建议王某以留学的形式获得签证,以便与陈某在国外团聚结婚。由于王某经济能力不足,陈某的父母向女方转账10万元申请出国签证。王先后两次给陈某的母亲发短信说:向叔叔阿姨借的钱会还的。然而,当王某拿到留学签证时,陈某提出分手,因此王某没有出国留学。由于两人分手时已经签字,王某的学费无法退还。不久,陈某的父母以王某拒不偿还贷款为由,向岳麓区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归还欠款10万元。

  庭审中,陈某的父母明确表示,转账给女方的10万元是为了给王某做留学签证,让她出国娶儿子。王某辩称,10万元是陈某父母赠与的。

  法院认为,合法的私人贷款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陈的父母向王转账并支付了10万元。王两次通过短信向陈的母亲明确表达了贷款的含义,所以礼物并没有成立。然而,王出国留学的目的是与陈结婚,让王出国留学是陈父母和儿子讨论的结果,陈的父母在审判中承认了这一点。因此,贷款应被认定为男女共同向陈父母借款。此外,王用上述资金申请留学签证等事宜,与陈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是男子。综上所述,贷款应由陈和王分别承担一半。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由王某偿还陈某父母5万元。

  法官说法:在男女恋爱期间,一方父母如何定性地支付对方的非彩礼金钱,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官认为,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我们不仅要尊重公共秩序和良好的习俗,还要注意弘扬正确的婚姻观。广州债权债务纠纷律师一般来说,父母在特定节日支付的小额金钱应被认定为赠与关系更合适。对于一方父母给予另一方的大量金钱,如果有明确的贷款意图,或者可以推定存在贷款意图,则应认定为贷款关系,而不是赠与关系。如果贷款是男女双方的共同意图,或者可以推定为共同意图,用于共同生产、生活或者共同事务支出,则视为双方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

 

  个人向公司借20万元扩大业务,是借支还是借贷?

  一家医疗设备公司与马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医疗设备公司聘请马某为黑龙江区经理,代理公司在黑龙江省的销售业务。合同为固定劳动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合同还约定了劳动报酬、工作职责等事项。由于医疗设备公司扩大市场销售业务的需要,马向公司申请借款中介服务费,并出具了一张借据。借据说:今天马借了公司现金2万元(2万元),还款期在6个月内。医疗设备公司当天通过银行转账向马借了20万元。钱到期后,马没有还款。医疗设备公司认为上述款项是马某借款,要求其归还,而马某则认为款项是借款的中介服务费,并已作为中介服务费支付给外人。为此,双方争议起诉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20万元的性质。广州债权债务纠纷律师根据原被告提交的借据、劳动合同、绩效动合同、绩效考核表、电话录音等证据分析,可以确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马是医疗设备公司黑龙江区的销售经理;医疗设备公司提供的银行转账和财务凭证上注明,争议金额20万元为借款,行为发生在马任职期间;马根据中介协议向外人支付了上述贷款,但尚未办理公司财务报销抵销手续。可以证明,上述争议金额是借款,而不是借款,是马为履行公司市场拓展业务而支付的中介服务费。

  综上所述,法院裁定驳回医疗设备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员工向公司借款不属于私人贷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贷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是单位内部的财务行为,是工作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提前支付一定金额,办理单位事务后如实报销的行为。借款属于单位内部事务,基于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管理与管理、服务与服务之间的关系。因此,根据资金的实际目的和用途,确定员工向公司出具借据和公司财务转账的性质。用于公司事务的行为,应定性为内部借款关系,属于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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