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信息是有公开责任的,而在实践中政府对一些信息不公开的情形是非常多的,严重侵犯了我国公民的知情权,而公民可以申请政府公开信息,下面由广州拆迁政策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网友: 我申请了信息公开,但是行政部门拒绝公开,因为它不属于公共领域。
广州拆迁政策网:《条例》第二十一条法律规定,对申请进行公开的政府会计信息,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研究下列基本情况我们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社会公开工作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相关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市场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权力机关公开数据或者该政府对于信息系统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合理确定该政府部门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生活方式;
(四)申请主要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网友: 我申请信息公开,好多天了,还没有回复我吗?
广州拆迁政策网:《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有三个期限。
1、他们能当场回答的,就当场回答;
2、不能当场答复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3、经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从上述法律规定方面来看,不论企业信息系统是否能公开,行政管理机关工作都是负有答复义务的。如果一个需要通过延长期限的,也应当告知申请人。所以,如果没有超过上述法定期限不予答复是明显的不作为行为。
网友:行政机关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向我透露,但这关系到我的切身利益?
广州拆迁政策网: 该法令第23条规定,如果行政部门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此类信息可能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应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如果第三方不同意公开,则不得公开。但是,如果行政部门认为不公开信息可能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它应这样做,并应书面通知第三方决定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和理由。
因此,行政机关不能仅仅通过主观判断确认其为商业秘密而不予公开。应当权衡案件的综合情况,保护申请人的切身利益。
网友:我申请公开我的房屋问题所在地块拟进行文化建设工程项目的用地许可和规划许可,可是对于行政管理机关以我和该信息无利害相关关系发展为由,拒绝向我公开。
广州拆迁政策网:本条例的目的是:以正常方式公开,非公开除外。 因此,非法定不公开的案件,应当公开。 另外,项目建设需要占用当事人的土地,经土地和规划批准后,直接征收当事人的土地,拆除房屋。因此,行政机关以没有利益为由拒绝公开,明显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网友: 我申请“一书四计”的具体情况,相关部门属于内部管理信息,拒绝公开。
广州拆迁政策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企业做好中国政府会计信息依申请进行公开相关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制作一个或者通过获取的内部控制管理系统信息技术以及发展处于讨论、研究方法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数据信息。”但是对于上述当事人申请公开的《一书四方案》,在上级人民需要政府部门作出征地批复后, “一书四方案”即已处于确定的实施教育阶段,行政机关以该信息资源属于这个过程性信息、内部结构材料为由不予公开,对申请人知情权造成了侵犯。
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广州拆迁政策网专业律师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