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评估也叫作房地产价格评估,说的简单点就是对房地产进行一个估价。在房屋交易的过程中,房产评估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只不过很多人对于评估方法并不是很了解。今天,增城律师就来给大家说说房产评估价的法律知识。
问题一: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以什么时间点的价格为准?
答:关于这个问题,《国有地皮上房屋征收评价设施》第十条有明确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代价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详细而言,对被征收房屋代价的赔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抉择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近似房地产的市场价钱。而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问题二:我什么都不知道就收到了评估报告,为什么?
答:这类情形是不正常的,当然也不符合法律程序。失常而言,房屋征收评价前,房屋征收部分应该组织相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形举行考察,明确评价对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拆迁户公布。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
房地产价钱评价机构应该根据房屋征收评价委托书或许托付协议的商定,向房屋征收部分供应分户的开始评价效果。分户的开始评价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拆迁户公示。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天津:房地产价钱评价机构应该向房屋征收部分供应分户的开始评价效果。分户开始评价效果应该包孕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房屋坐落、产别、建筑面积、评估价格、补偿价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拆迁户公示,评估机构应当在公示期间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问题三:我对评估结果不服怎么办?
答:分户开始评价效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钱评价机构应该向房屋征收部分供应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拆迁户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①对评价肯定的被征收房屋代价有贰言的,应该自收到评价呈报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钱评价机构请求复核评价,请求复核评价的,应该向原房地产价钱评价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价请求,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②拆迁户或许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钱评价机构的复核效果有贰言的,应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③拆迁户对赔偿仍有贰言的,根据《国有地皮上房屋征收与赔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置。假如前两个路子仍未解决问题,则由房屋征收部分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增城律师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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