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一般由起诉方承担。我国针对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定是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详细内容请看增城区律师的讲解。
(一)行政不作为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二)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后,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三)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负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但应当履行而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状态,即行政主体在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时,不履行具体法定义务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为。
在起诉中国行政管理不作为的诉讼中,各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责任的具体时间分配方法如下:最高国家人民通过法院认为关于企业执行《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行政诉讼法》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㈡“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自己申请的事实”规定,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向行政权力机关人员提出相关申请的事实的举证责任公司应当由原告需要承担;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更进一步研究指出我国行政部门不作为犯罪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及例外情况“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发展提供其向被告提出一些申请的证据(原告此处的举证责任亦为结果就是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㈠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的;㈡原告因正当理由我们不能及时提供重要证据的。”
根据对该条的解释,这两个排除条款可以解释为:
第一,“被告应当按照其权限履行其法定职责”。 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依职权行为的主要特征是主动,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及时采取行政依职权行为,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适用。 行政机关因法定职责不履行职务的,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在公共场所,警察发现违法者殴打他人而没有阻止他们。 被害人向警察所属的公安机关提起诉讼时,不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行政程序中已经提出保护申请的证据。
第二,原告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 如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登记制度不完善等不当原因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和作出合理解释。 例如,公民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个人营业执照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有说明理由,不予办理。 未发给本公民个人工商户许可证。公民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申请的证据。 为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登记申请当日提供登记簿,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提供。人民法院推定存在公民在行政程序中提出申请的事实。"
除了上述两个例外,我还要补充一点,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况下,如果被告认为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定的期限,被告就要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 “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申请时间、案件立案时间、被告知情权或者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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