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职务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犯罪、玩忽职守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
根据刑法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以贪污罪论处。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通谋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行政职权罪的规定,国家政府机关管理工作进行人员可以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社会公共文化财产、国家和中国人民群众利益遭受到了重大经济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发展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提高工作服务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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