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严重不负监管职责,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接下来就由广州职务犯罪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在押人员脱逃罪的构成要件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客体要件
失职以致在逃职员脱逃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主要指向监管机关的正常秩序。
二、客观要件
1、失职以致在逃职员脱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法律事情职员玩忽职守,紧张不负羁系职责,以致在逃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许罪犯脱逃,造成紧张前因的行动。所谓脱逃,是指在逃的犯法娣疑人、被告人或许罪犯从羁押场合如看守所、拘役所、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等或许搏解途中或许审讯场合逃脱,从而离开法律构造及其事情职员的羁系。尽管在逃但不是在逃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许罪犯,而是其余职员如被行政、法律拘留的职员逃离稠押,不克不及组成失职以致在押人员脱逃罪,构成犯罪的,亦应以他罪如玩忽职守罪论处。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羁押场所、押解途中未按规定采取有关看守、监管措施;擅离看守、监管岗位;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有脱逃迹象,不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时,不及时组织、进行追捕等。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脱逃是由于行为人的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如果没有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或者虽有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但与在押人员的脱逃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不能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论处。
2、失职以致在逃职员脱逃罪属效果犯,唯独造成紧张前因时才组成犯法,所谓造成紧张前因,普通是指以致首要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许罪犯脱逃;致使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脱逃致使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受到严重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后打击报复控告人、举报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等等。
3、依据《最高国民检察院对于失职侵权犯法案件备案规范的划定》的划定,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备案:以致依法大概判处或许曾经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极刑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以致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三人次以上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当前,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的;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三、主体要件
1、失职以致在逃职员脱逃罪的主体为非法主体,同私放在逃人员罪一样,只有司法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依据《最高国民法院对于未被公安构造正式任命的职员、狱医是否组成失职以致在逃职员脱逃罪主体题目的批复》的划定,关于未被公安构造正式任命,受托付执行羁系职责的职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不负监管职责的狱医,不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主体。但是受委派承担了监管职责的狱医,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2、依据《最高国民检察院对于工人等非羁系构造在编羁系职员私放在逃职员行动和失职以致在逃职员脱逃行动合用法令题目的说明》的划定,工人等非羁系机关在编监管人员在被监管机关聘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私放在押人员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00条第1款的规定,以私放在押人员罪追究刑事责任;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00条第2款的规定,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追究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失职以致在逃职员脱逃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出于差错,但这是针对在逃职员脱逃这一前因而言的,对于其玩忽职守的行为,则表现为明知故犯。故意不能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构成犯罪的,应属私放在押人员罪。以上就是广州职务犯罪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在押人员脱逃罪的构成要件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广州职务犯罪律师事务所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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