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的密集制定和实施,标志着积极的刑法立法大幕已经拉开。消极的刑法立法观念虽然有古典自由主义刑法的历史背景,但目前仍然难以抵挡积极刑法立法的暴力化趋势。广州刑事律师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刑法立法的扩张不等于刑法的野蛮生长。积极的刑法立法需要一种约束机制来保证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审慎性。作为一种制约机制,谦抑性理论、法益保护理论和犯罪化系统理论都缺乏规范加持。只有直接源于宪法的比例原则才能提供相对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的标准,达到抑制积极刑法立法的效果。
刑法立法问题是刑法学最为关注的研究命题之一,晚近以来随着刑法修正案的频繁制定、颁布和实施,未来刑法立法该如何进行更是热点中的热点。刑法立法因势而动,背景是社会情势的变迁与结构的变革。
刑法频繁的增、改、废、释,尽管存在诸多无奈的现实因素,但是作为国家治理之重器,刑法立法仍然需要科学、理性与审慎。刑事立法的科学化、理性化与审慎化是长久的命题。不同时代,刑法对于社会生活中行为规制的需求、程度和方式都各有差异,展现出各不相同的立法理念。
基于公民权利意识的进一步觉醒,社会期待国家对公民利益进行提前化、严格化保护的诉求更强烈。国家则顺水推舟,强化刑法的犯罪预防和社会稳定功能,逐步推进积极的刑法立法政策,积极的刑法立法观也由此形成。
积极的刑法立法政策和观念受到了秉持古典自由主义刑法学者的抨击,主张刑法应消极、谦抑的基础稳固,不断通过刑法谦抑主义、法益保护论甚至是构建犯罪化抑制体系,与积极的刑法立法针锋相对。因此,当下及可见的未来,积极的刑法立法与消极的刑法立法之间,谁才是我国刑法立法发展的主流,通过何种制约机制以确保刑法立法的科学、理性和审慎,应该是刑法立法研究领域中最为核心的命题。
自1997年刑法修改以来的24年间,我国先后对刑法进行了12次修改(包括11次修正案和1次修改决定)。11次刑法修正案的总则有22处变动。总的来说,刑法修正案基本上呈现出增改多删少的特点,特别是在总则部分。
在二十三年的11次修改中,总则中只删除了一款,即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犯罪后自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与总则相对应的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从《刑法修正案(一)》到《刑法修正案(XI)》,刑法分则共有210处变动,主要是增减罪名和修改条文。
无论是从总则还是从分则的角度分析来看,“频繁地修法,扩大中国刑法进行处罚工作范围问题已经发展成为目前我国企业刑事责任立法技术领域的常态”,历次刑法可以修改主要体现了积极的刑法保护立法态势,入罪化特点具有相当程度明显,出罪极少,刑罚呈加重社会趋势,减轻刑罚现象之间存在但不占主流。
广州刑事律师认为,通过对历次刑法修正案的梳理,根据数据统计结果得出一个涉及入罪共计143处,占比约67%;涉及出罪仅1处,占比不足1%;涉及刑罚加重51处,占比约24%;涉及刑罚减轻17处,占比约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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