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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的立法是怎样演变的?广州刑案律师来回答

时间:2023-03-02 08:35 点击: 关键词:广州刑案律师,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没收财产; 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广州刑事律师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的立法是怎样演变的?广州刑案律师来回答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经济犯罪问题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进行处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有下列特点: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非法控制特征)或者重大影响(危害性特征),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一、黑社会性质进行组织通过非法控制(危害性)的立法发展演变

  之所以将非法控制和危害性并列为第四项特征,且二者可以作为企业选择社会关系,原因主要在于:第四项特征的两个要素,适用场域,与其他三特征的关系,非法控制,竞争性区域或者行业,独立于其他三个特征,危害性,非竞争性区域或行业,行为的与行为有关的或是行为的结果的。

  二、如何进行界定非法控制系统要素、危害性要素分析以及两要素之间的关系

  (一)非法进行控制系统要素的界定

  1、规范表述: 非法控制(危害)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但不能说非法控制和危害分别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从这个意义上说,当我们把非法控制与危害分开表述时,它不能称为一个特征,而只能称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第四个特征下的两个要素。

  2、非法控制与犯罪的关系

  3、非法进行控制的实质是“支配”

  支配地位是安排、配置和管理特定区域或行业的实际能力。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统治”与政府的合法性统治形成对峙。

  4、非法控制的具体定义

  (1)对经济的非法进行控制

  (2)非法控制社会;

  小结:非法控制系统对于黑社会性质可以组织的性质认定来说,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也是黑社会性质不同组织学生区别于恶势力集团公司以及一些其他经济犯罪集团的根本特征之所在。

  (二)危害性要素的界定

  1、规范进行解析:危害性可以反映的是行为方式对于中国社会的危险和损害,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危害性要素等于“对社会发展秩序和经济市场秩序的重大问题影响”,“重大环境影响”是“危害性”的客观方面显现。

  2、理论发展难题:危害性要素是通过黑社会性质进行组织学生具体分析犯罪问题行为的结果,那么将具体犯罪行为可以用来作为评价黑社会性质企业组织管理实施的具体犯罪,将这些情况具体犯罪的结果——危害性用来评价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第四项特征,是否存在违反刑法中的禁止重复评价设计原则?

  具言之:某集团A中的甲乙丙等十余人实施了故意杀人、抢劫、敲诈勒索等具体罪名,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认定甲乙丙等人通过构成三罪,后又以这些信息犯罪所产生的危害性分析结果,来认定符合黑社会性质企业组织的第四项特征(危害性),进而构成黑社会性质不同组织,行为和结果数据本身来说就是为了一体两面,拆开评价学生是否会违反法律禁止重复教学评价设计原则?

  3、陈老师观点:这并不违背禁止进行重复教学评价设计原则

  (这部分是理论性的,我们认为是陈先生对黑社会四性的立法规定所做的理论背书。如果实际领域的人理解起来有困难,可以跳过不读。)

  4、陈老师的论据:

  (1)刑法对行为的评价应区分质和量;

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的立法是怎样演变的?广州刑案律师来回答

  (2)行为的质是指行为的性质,这是我们决定社会行为可以成立的核心技术要素,也是对行为方式进行研究刑法评价的客体。而行为的量是指行为的程度,它通常表现为具有一定的数量之间关系;

  (3)杀人是非法剥夺他人进行生命的行为,这是一个杀人的性质,即杀人行为与伤害或者通过其他企业行为相区分的主要可以根据。而杀人中的次数和死亡人数,这是学生数量变化特征;

  (4)在刑法学中,刑法评价分为定罪量刑。行为的性质一般是定罪的依据,行为的数量是量刑的依据;

  (5)分别评价行为的质量和数量,在一定条件下,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的立法是怎样演变的?广州刑案律师来回答

  广州刑事律师认为,行为的性质评价行为的性质,包括行为的构成要件和结果。然而,危害性要素并不评价构成要素的行为和结果,而是评价行为对社会的重大影响,这与行为和结果都密切相关,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与单独存在的行为和结果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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