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起盗窃案顺利结案,我们为其辩护的被告人终于被判缓刑,就其涉案金额而言,能够获得缓刑的辩护效果,实属不易。案件:2019年11月,刘某(我们当事人)经人介绍来到A食品公司,负责在B食品公司的鸭肉加工厂接鸭血样。以前已经有王某、赵某被A食品公司派到这里接血,两人利用工作之便,私下联系C公司的陈某,而另一位则是A食品公司的老板娘。刘某某来后,也参与了偷卖鸭血的行为,所得三人均分。2019年6月案发,涉案五人均被刑事拘留,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涉案鸭血价值30多万元。
处理:刘某家属委托后,我们几次去见刘某,并协助刘某等人与受害人签订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把案件送到检察院后,我们及时审阅了卷宗材料,经查明本案被盗鸭血的价值具有特殊性:本案中刘某等人处分的是A公司出纳后剩余的,将鸭血排入废血池,其行为未对A公司或他人造成任何损失,不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中的对象要件,确定每名被告人构成盗窃罪确实值得商榷;另外,也不应将刘某等人对涉案鸭血进行额外加工后增值的部分计入涉案价值;即使构成犯罪,该犯罪嫌疑人刘某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出售鸭血,其行为特征与职务侵占罪无关。
随后,我们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提出抗辩意见并与承办检察官多次沟通,鉴于案件中鸭血在价值认定上的特殊性,检察院给出了在认罪的前提下判三缓五并处罚金的原则。该案进入法院审判阶段后,法院经审理,也认识到本案涉案鸭血在价值认定上的特殊性,因而在判决时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作了调整,刑期改为有期徒刑三年,并将罚金数额调低。这就使这一方免受监禁。的确,刘某等人有偷卖鸭血的行为,这是不能否认的。经每名被告律师辩护后,虽然没有达到无罪或变更罪名的效果,但在涉案金额超过3万元的前提下,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避免入狱服刑,对当事人而言也是一个比较满意的结果。 广州越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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