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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宝岗律师对主动发定位与自首的联系

时间:2021-10-26 15:44 点击: 关键词:海珠区宝岗律师,盗窃罪,刑事诉讼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5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卜二文酒后通过翻越窗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沈某甲、沈某乙位于本市普陀区**路**弄**号**楼**室的家中,被沈某甲发现后开门逃出,在走廊楼梯处被沈某甲、沈某乙抓住,后趁沈某甲返回家中报警之际,挣脱沈某乙逃离。2020年11月15日,公安机关根据被不起诉人卜二文主动提供的微信定位在本市青浦区东方绿洲会议室将卜二文带回调查。到案后,卜二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卜二文取得了被害人沈某乙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沈某乙、沈某甲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20年11月15日凌晨2时20分左右,沈某乙在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家中睡觉时听到父亲沈某甲叫了一句干什么的,看到父亲往门外追,沈某乙追出去看到被不起诉人卜二文往三楼跑,两名被害人在二楼半的楼梯口抓住了卜二文,后卜二文趁沈某甲回房间拿电话报警之际,挣脱沈某乙逃走。后查看家中没有财物损失,发现该男子系从厨房间一扇未关闭的窗户爬进家里,灶台上留有鞋印,沈某甲因此事受到惊吓造成心脏不舒服,次日去医院看病配药的事实。

  2.证人方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于半年前认识被不起诉人卜二文,案发当日,其在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家中,未跟卜二文在一起,当日卜二文没有说过晚上到其家里找其,2020年11月15日卜二文发微信给其要自己说是他女朋友,为他跑错地方的尴尬事作解释的事实。

  3.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证人方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卜二文案发当日的聊天情况。

  4.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对被不起诉人卜二文作案时穿着的衣服等物品进行扣押及发还的事实。

  5.谅解书,证明被害人沈某乙对被不起诉人卜二文的行为表示谅解的事实。

  6.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证明本案案发及被不起诉人卜二文的到案经过。

  7.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证明被不起诉人卜二文的身份信息及前科情况。

  8.被不起诉人卜二文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其与方某某半年前因女儿学游泳相识,之后便开始一厢情愿地追求方某某。通过之前方某某分享的微信视频和照片定位知道方某某家大概在普陀区**路**弄小区居委会对面的一幢楼,具体地址不知道。2020年11月15日凌晨,其酒后想借酒劲向方某某表白,也给方某某一个惊喜,就带着绒毛玩具和一套茶具打车到了西谈家渡路**弄小区门口,凭直觉进入一个门洞,上到二楼看到左侧一个靠近天井的窗户开了一条缝,便翻窗进入屋内。在卧室内被床上的男子发现,后便转身开门往外逃至楼道,被一个胖胖的女子拦下,其趁女子不注意强行挤开女子逃离的事实。
 

海珠区宝岗律师对主动发定位与自首的联系
 

  被不起诉人卜二文,性别:**,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85********,**族,**文化,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住本市杨浦区**路**弄**号**室。2012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11月16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依法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12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卜二文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卜二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卜二文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卜二文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广州知名律师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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