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会见律师认为辩护制度是现代社会法制建设国家相关法律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刑事诉讼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作为企业一项法律法规制度,它反映了一个中国国家对司法公正和诉讼民主的追求。辩护制度设计是否建立健全完善,已经可以成为衡量一个我们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否公正、民主和科学的重要标志。
在刑事辩护制度中,律师的诉讼权利难以得到保护,主要包括“会见困难、调查和证据收集困难、标记文件困难”。本文主要想讨论与律师会见的困难程度。
一、律师会见是当事人的权利
律师会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律师接受信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企业或者中国人民通过法院指定时间之后,依法管理与其面谈,了解网络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有关案件具体情况,或者听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指控犯罪的意见和理由,从而为经济犯罪嫌疑人提供一个法律知识帮助,为辩护作好进一步发展准备而进行的诉讼实践活动。
律师进行会见内容包括对在押人员的会见和对不在押犯罪分子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等两个重要方面,由于会见不在押的被追诉人不受其他任何一个法律环境条件的限制,所以,律师可以会见的核心是保障与在押犯罪案件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
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来说,律师会见权是帮助律师权的重要体现,也是律师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是律师有效发展辩护业务的基础和前提。从现实情况来看,律师会见的困难长期以来一直被列为律师刑事辩护的“三大困难”之一,而目前律师会议的现状并不令人满意。
二、说“律师会见难”,到底“难”到什么程度?
不久前,《中国律师》杂志就“刑事辩护律师的道路为何越来越狭窄”展开讨论,其中“律师会见难”问题已被公认为制约我国律师刑事辩护事业发展的“瓶颈”之一。那么对于一个律师来说,见一个人有多难呢?这需要经验数据和信息来证实,而不能是推测性的。。
在广州天河看守所的案件中,只有14.6% 的在押人员在调查阶段会见了他们的律师。他们会见被拘留者的平均次数是1.3次,而平均会见时间只有24分钟!实在是“看不见不知道,一看就震惊”,目前刑事辩护律师在羁押犯罪嫌疑人时,对被告讯问情况并不乐观。
三、在调查阶段与律师会见更难
在侦查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侦查机关讯问,或者从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信访、信访。 被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询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嫌疑人情况,并可以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情况。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和需要派员到现场。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建立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制度。然而,从实践的角度看,广州刑事会见律师发现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权受到多方面的制约,在频率、时间、审批程序等方面存在着严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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