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会见律师网为大家总结刑事自诉案件的五个必备条件,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能够如鱼得水左右逢源。
1、有适合的自诉人
在法令划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内,遭遇犯法行动间接损害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害人殒命、损失行动才能或许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有明确的原告人和详细的诉讼请求
自诉案件的刑事诉讼步伐因为自诉人的告状而惹起,关于自诉案件,公安构造和国民检察院均不介入,因此没有公安机关的侦查和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
自诉人告状时应明确提出控告的工具,假如不克不及提出明确的被告人或许被告人下降不明的,自诉案件不克不及成立。自诉人告状时还应提出详细的起诉请求,包括指明控诉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种刑事责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还应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3、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即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划定的奉告才处置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实的细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实对被告人侵占自己人身权力、财富权力的行动应该依法追查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三类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确定的具体的自诉案件。
4、被害人有证据证实
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必须有可以或许证实被告人犯有被控告的犯罪事实的证据。
5、属于受诉法院管辖
自诉人应该根据刑事诉讼法对于级别统领和地域统领的划定,向有管辖权的国民法院提起自诉。依据无关法律说明的划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许两边是在我国港、澳、台寓居的中国国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我国港、澳、台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
依据最高国民法院《说明》,国民法院受理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划定的自诉案件,还应该吻合刑事诉讼法第86、145条的划定。刑事诉讼法第86条划定:国民法院、国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构造关于报案、指控、告发和自首的资料,应该根据统领局限,敏捷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以上就是关于刑事自诉案件的一些问题解答,如果您还有不明白的,可以咨询广州刑事会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