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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东圃律师细解禁止违规炒作案件规则

时间:2021-10-22 14:53 点击: 关键词:天河东圃律师,违规炒作,广州资深律师协会成员

  全国律协制定出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律师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促进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是深化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成果、推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维护诚信公平的良好执业环境、提升律师行业良好社会形象的客观需要。

  一、《规则》的出台对推动律师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肩负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职责使命。因此,律师不能唯利是图,不能什么钱都敢拿,为了钱什么都敢干,极少数律师之所以热衷于炒作案件,就是想通过舆论向司法审判施压,以实现其非法目的。禁止律师违规炒作案件,防止以舆论审判代替依法审理,对提升司法公信力,推动律师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规则》的出台对查禁律师违规炒作案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规则》的第四条至第九条从三个方面明确了律师违规炒作案件的具体情形,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一是针对前段时期律师违规炒作案件的主要表现,《规则》整合和归纳了律师法、司法部相关规章和律师行业规范的相关条款。如《规则》第四条第(一)项明确,不得通过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影响案件依法办理。

  二是针对律师法、司法部相关规章和律师行业规范中的一些原则性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律师违规炒作案件的具体情形,如《规则》第五条规定:“公开审理的案件,承办律师不得披露、散布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活动获取的可能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的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承办律师不得披露、散布案件信息、材料,但法律准许公开的除外。案件承办律师不得通过当事人、他人变相披露上述信息、材料。案件承办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知晓案情的律师参照执行”。

  三是在符合律师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对律师法、司法部相关规章和律师行业规范的相关条款加以引申,如《规则》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不得通过媒体、自媒体等平台就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评论,以转发、评论等方式炒作误导性、虚假性、推测性的信息。
 

  三、《规则》的出台将进一步提升律师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律师行业要做受人尊敬的法律之师和诚信之师,成为守法用法的模范,律师代理案件一定是认真履职办出来的,绝不是违法违规炒作出来的。律师只有坚守职业道德底线,维护司法公信力,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才能赢得社会的尊重。律师违规炒作案件,博取关注,制造舆论,必将引起社会对律师行业的负面评价,损害律师行业的形象。禁止律师违规炒作案件,就是在维护律师行业的根本利益,就是在进一步塑造律师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10月20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新规:禁止律师违规炒作案件。规则共13条,明确了违规炒作案件的具体情形,包括通过联署签名、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影响案件依法办理;通过媒体、自媒体等平台就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评论,以转发、评论等方式炒作误导性、虚假性、推测性的信息,以及其他以不正当方式违规炒作案件的情形。针对公开审理案件,规则明确不得披露、散布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活动获取的可能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的重要信息、证据材料。规则特别明确了对重大决策部署、公共事件、涉法问题等发表评论的禁止情形。以及在公共平台发表意见时,应核查信息真实性、确保意见专业合法,不得损害律师职业尊严和律师行业形象。
 

天河东圃律师细解禁止违规炒作案件规则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

  (试行)

  【2021年10月15日第十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防止律师通过违规炒作等方式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维护诚信公平的良好执业环境,维护行业形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案件承办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发表代理、辩护等意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但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诉讼及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第三条  律师发表代理、辩护等意见的权利受到不当阻碍或不法侵害的,有权要求办案机关予以纠正。办案机关不予纠正的,律师可以向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也可以向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律师协会应当在调查核实基础上,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律师。针对妨碍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情况,律师也可根据相关规定,向负有法律监督职责的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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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方式违规炒作案件:

  (一)通过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影响案件依法办理;

  (二)通过媒体、自媒体等平台就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评论,以转发、评论等方式炒作误导性、虚假性、推测性的信息;

  (三)侮辱、诽谤办案人员、对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通过披露有损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隐私等不正当方式,歪曲、丑化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形象;

  (四)违规披露未成年人案件中涉案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在非未成年人案件中以未成年人案件为噱头进行宣传,煽动舆论,制造影响;

  (五)煽动、教唆当事人或其他人员通过网络等传播媒介对案件发表不当评论,制造影响,向办案机关施压;

  (六)其他以不正当方式违规炒作案件的情形。

  第五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承办律师不得披露、散布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活动获取的可能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的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承办律师不得披露、散布案件信息、材料,但法律准许公开的除外。

  案件承办律师不得通过当事人、他人变相披露上述信息、材料。

  案件承办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知晓案情的律师参照执行。

  第六条  未经法庭许可,案件承办律师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对外传(直)播庭审情况;不得通过接受采访、撰写文章、发表评论或者其他方式,对外披露未经公开的庭审细节和情况。

  第七条  案件审理终结后,律师、律师事务所如认为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应当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法定程序解决。不得通过违规炒作案件,为后续可能产生的再审、抗诉、申诉等法律程序制造舆论压力。

  第八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对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公共事件和涉法问题等发表评论,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审慎,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违规炒作:

  (一)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言论,攻击、诋毁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

  (二)制造舆论,煽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激化社会矛盾;

  (三)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四)发表与律师职业身份不符,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评论。

  第九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在媒体、自媒体等平台,以文字、音视频等方式发表评论意见时,应核查信息真实性,确保意见专业合法,不得损害律师职业尊严和律师行业形象。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履行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禁止本所律师违规炒作案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培训,教育引导律师明晰执业底线和红线,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自觉抵制违规炒作案件行为。

  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则的,由其所属的地方律师协会通过主动调查或根据投诉进行调查处理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律师协会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告知律师存在违规炒作行为的,应当开展调查,并及时反馈结果。

  第十一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律师协会应当通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限期改正,并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等行业规范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律师、律师事务所有相关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律师协会应当书面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广州资深律师协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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