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林盛洁在新员工入职申请表的婚姻状况栏中填写了否,简历也显示了未婚。入职申请表中填写的内容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承诺终止与雇主的劳动关系,接受公司的处理,不要求任何经济补偿。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试用期内)终止与林盛洁的劳动关系,并将《辞退通知书》邮寄给林盛洁,辞退理由如下:
林盛洁在申请时提交的《申请信息登记表(a面)》和《新员工入职申请表》中填写的《婚姻状况》与事实不符,严重违反《申请信息登记表(a面)》和《新员工入职申请表》中关于信息真实性的约定。同日,林盛洁签署了《辞退通知书》。
林盛洁承认,2015年9月28日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由于个人认知偏差,认为酒结婚,因此在申请信息登记表(A)和新员工申请表中填写未婚,婚姻状况属于个人隐私,没有义务告知公司,分别于2017年5月17日,5月27日通知公司怀孕,但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强制辞退。
2017年6月15日,林盛洁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0万元。仲裁委员会驳回了林盛洁的仲裁请求。林盛洁拒绝接受仲裁裁决,于2018年2月7日起诉法院。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林盛洁未如实填写个人信息,行为不当,但公司非法解雇。此外,林盛洁于2017年4月23日在医院进行了检查,并于2017年6月9日提示宫内妊娠约13周。审判期间,林盛洁提交了录用通知书、工作证、医院检查报告、聊天记录、辞退通知书、中国邮寄单、仲裁裁决等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林盛洁在申请时提交的《申请信息登记表(a面)》和《新员工入职申请表》中填写的婚姻状况与林盛洁已婚事实不符,《新员工入职申请表》声明如有虚假实,愿意无条件接受公司的处罚甚至辞退。这种行为是不恰当的,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要诚实。
然而,林盛洁从事人事行政工作,婚姻状况不是其工作能力的影响因素,也不是人事行政工作的必要条件,公司未提交公司章程证明林盛洁隐瞒已婚事实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也未提交其他确切证据证明林盛洁隐瞒已婚事实不符合试用期条件。
因此,公司以林盛洁《申请信息登记表(a面)》和《新员工入职申请表》中婚姻状况填写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为由解雇林盛洁,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向林盛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番禺法律顾问律师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裁定林盛洁不构成欺诈,公司支付林盛洁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赔偿3500元。
公司上诉:经核实,林盛洁于2015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她提供虚假的个人信息,违反了诚信原则。我公司在试用期内终止劳动关系并不违法,也不需要支付林盛洁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员工辩护:中国法律保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劳动者不受民族、性别、宗教信仰的歧视,妇女的婚姻状况不是工作的性质,也不是企业正常经营的合理需要,更不用说申请基本职业资格,属于劳动合同不直接相关的事项。雇主在雇佣员工时,不得对已婚妇女进行不同的待遇,并应确保所有妇女都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公司提供的员工入职申请表属于格式条款,违反法律对平等就业权的强制性规定,视为无效。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的通知义务是有条件的。只有当雇主要求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时,劳动者才有义务如实解释。
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健康状况、知识技能、文化程度、工作技能、工作经验、职业资格等。劳动者不如实解释,可能构成重大误解,甚至欺诈,侵犯用人单位的知情权。然而,雇主不能侵犯工人的隐私,以了解情况。工人有权拒绝解释与工作无关、侵犯个人隐私的问题。对于与劳动合同没有直接联系的信息,即使工人没有如实解释,也不能认定为欺诈。
番禺法律顾问律师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如果不真实,愿意无条件接受公司处罚甚至解雇的规定,应理解为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专业、工作经验、教育背景等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填写与劳动合同无直接联系的信息,如身高、体重、婚姻状况、血型等,除非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某一信息有明确要求,否则即使劳动者填写不真实,用人单位也不能以此为由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因此,公司以林盛洁入职时婚姻状况填写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为由解雇林盛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属于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林盛洁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综上所述,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广州劳动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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