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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取得行医罪结果加重犯的主观因素方面有哪些?听听番禺区律师对此的回答

时间:2022-09-28 08:29 点击: 关键词:番禺区律师,非法取得行医罪因素

  我国理论界对非法行医罪基本罪名的主观方面存在不同意见。总结起来,有以下三种代表性的观点。“过失说”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行为人以行医为名故意伤害他人的,应当根据具体情节按照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故意论”是指本罪的主观方面具有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医行为是非法的但仍实施。实践中,行为人非法行医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直接故意说”是指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非法行医以牟利。接下来就由番禺区律师为您讲解非法取得行医罪结果加重犯的主观因素方面有哪些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非法取得行医罪结果加重犯的主观因素方面有哪些?听听番禺区律师对此的回答

  1、我国刑法学界对此问题的看法是一致的,大多数学者认为这种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但这种故意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还是两者兼而有之?学者们意见不一。我认为这种犯罪的主观方面应当包括间接故意。首先,我国采用“结果本位论”,就非法行医罪而言,非法行医罪的犯罪形态不在于行为人对擅自行医知识的心理态度,而在于行为人对擅自行医造成的有害社会后果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说”是从“行为本位说”的角度来探讨犯罪的主观方面,与我国现行刑法所采用的“结果本位说”存在明显的背离,因而是不准确的。此外,“直接故意陈述”认为非法行医基本犯罪的主观方面要求“牟利”的观点是不可取的,因为: 非法行医并非总是为了牟利,如果加上这一目的,就违反了合法性原则,不能正确认定和处罚;从刑法理论的角度来看,非法行医罪是一种典型的职业犯罪,与商业犯罪不同,虽然二者都是作为一种商业行为而实施的重复犯罪行为,但是商业犯罪者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而职业犯罪者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非法取得行医罪结果加重犯的主观因素方面有哪些?听听番禺区律师对此的回答

  2、关于非法行医罪加重结果的主观方面,学术界有三种不同的观点:过失理论认为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态度是过失所致。 结果加重犯的心理态度被间接故意理论认为是间接故意。 过失+间接故意认为,“行为人造成病人死亡,造成健康损害的后果,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我同意故意疏忽的说法理由如下:在司法实践中,从事医疗业务的非法行医者一般都具有一定的医学知识和技能,因此其医疗行为的医疗目的也是存在的。本案中,非法行医者对严重损害患者健康或导致其死亡的加重结果,主观上存在过失。就没有我们学过中国医学专业知识的非法行医者来说,其可能靠抄袭他人的处方行医而达到企业骗取钱财等目的,这时学生就很难说非法行医者的主观因素方面进行不含有间接故意。

非法取得行医罪结果加重犯的主观因素方面有哪些?听听番禺区律师对此的回答

  在非法行医过程中,本文的目的显然不是为了严重损害患者的健康甚至生命,否则将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相反,很难排除行凶者挽救生命、帮助伤员的可能性。 在这一过程中,行为人为了获得非法利益,在缺乏医疗设备等条件下仍然实施行为,从而导致加重结果的发生,由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处于过失或间接故意的混合状态,所以我同意“过失+间接故意”。以上就是番禺区律师为您讲解非法取得行医罪结果加重犯的主观因素方面有哪些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番禺区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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