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诉讼律师为大家讲解婚姻关系主体和特点、以及法律依据,期望大家能够深刻理解婚姻关系。
一、民法典中婚姻关系主体及特点
婚姻关系的主体为伉俪两边。婚姻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以男女两性结合为根底
这是婚姻的天然条理上的寄义。男女两性的心理差异、人类固有的性本能,是婚姻赖以构成的天然要素,也是婚姻固有的天然属性,这类天然属性是婚姻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如果没有上述种种自然因素,人类社会根本就不可能出现婚姻。
2、以共同生活为目的
所谓“配合生存”,是指寓居在一起,成为同一个家庭的成员,处在同一个生存花费共同体中。普通情况下,还包孕伉俪之间的性生活和夫妻间的互敬互爱。“配合生存”普通为“肉体的生存配合(互相亲爱、精神的结合)、性的生活共同(肉的结合)及经济的生活共同(家计共有),”这是对“共同生活”全部内容的概括。
3、拥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
伉俪身份的公示性,是婚姻的征象条理上的寄义。它要求婚姻两边当事人应拥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婚姻概念的这一层含义,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二、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律依据
《中华国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请求成亲的男女两边应该亲自到婚姻挂号构造请求成亲挂号。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挂号结婚后,根据男女两边商定,女方能够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1、因法令行动而终止,普通情况下是两边抉择和谈仳离或者是诉讼仳离完结婚姻关系,然则能仳离的依据一般在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比如双方感情不和,一方有家庭暴力,一方涉嫌吸毒赌博等恶习,一方被判处刑罚再或者有与他人同居或者重婚行为,经法律途径解除婚姻关系。
2、因一方殒命的法令事情而终止,如配头自然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广州离婚诉讼律师认为:法令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婚姻挂号构造应该对成亲挂号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实资料举行检察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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