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多元的。违约责任以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为例外;侵权责任则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为例外。公平责任原则既不属于违约责任,也不属于侵权责任,而是与侵权、违约责任并列的一种酌定责任,衡平责任。那么,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条件有哪些呢?下面由萝岗律师在本文中为您介绍。
(一)无过错是适用衡平法责任原则的基本条件,见《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无过错的,可以视情况分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现已废止,《民法典》第八章第一百七十六条至第一百八十七条未发现与《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有关或类似)。对于“无过错”,应包括三个含义:第一,不能推定为有过错。换言之,不可能通过过失推定来确定行为人的过失; 第二,不可能确定过失方;第三,确定一方或双方的过失是不公平的。也就是说,损害的发生不能确定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认定或推定过错是不公平的;
(二)有较严重的损害企业发生;
(三)若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则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公平责任原则弹性较大,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要求法官依据内心的公平、正义的道德观念,来合理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分担损失以及如何分担损失。但也正是因为这一特点,决定了公平责任原则在理论上的模糊性,比如公平责任在构成要件的要求上并不严格,行为往往不具有违法性,与损害结果之间往往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仅仅是一种事实联系等。另外,这一特点也可能造成实践中法官对公平责任原则的滥用,将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依公平责任原则处理,或者将所有依过错责任原则难以处理的案件也依公平责任原则处理。诚如有学者指出的,在法官素质不高,甚至道德败坏的情形下,赋予其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无疑是一项“危险游戏”。追求公平的判绝不是简单的各打五十大板,离开了必要的法律规制和司法节制,忽视对当事人事实行为的认定,表面上合乎公平的裁判,客观上却可能导致人人害怕“被公平”的不良后果。
举例如下:
①彭宇案:2006年11月20日,老人徐寿兰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被撞倒摔成了骨折,徐寿兰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一审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
②许云鹤案:2011年8月16日,天津车主许云鹤因搀扶违章爬马路护栏摔倒的王老太,被法院判赔108606元;案例2判决理由同上;两案例法官按照袒护弱者的道德指引进行了推定,同时还援引了公平责任原则作出判决;结合前述公平原则具备的条件可知:公平原则的适用前提,不仅在于缺少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这一要件上,还缺少侵权行为。但要注意的是,其缺少的是侵权行为,但有客观行为,且该客观行为与损害结果有相当因果关系(如被告在家中摆放棺材,致串门的邻居受惊吓而疯的案件)。这样,从彭宇、许云鹤案件来看,就没有了适用公平原则的基础;因为,如果原、被告相撞了,则必然一方乃至双方都有过失;反之,没有相撞,原告受伤,彭宇、许云鹤就既没有主观过错,也没有客观行为;
该两案的判决就社会效果而言,无论是彭宇案,还是许云鹤案,判决原本都倾向弱者,却引发公众对司法悖逆道德的担忧,人们对普遍道德原则的捍卫,导致了舆论对审判结果的否定性评价。这对当下遵从民主化路径的司法而言,值得反思。
看了以上内容相信大家对公平原则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但如果您的请看比较复杂,建议咨询萝岗律师,最大程度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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