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所创作的计算机软件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等。在现代社会中,计算机软件已经成为了人们生产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但是,随着计算机软件的快速发展,软件著作权的侵权问题也随之增加。本文广州知识产权律师将围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进行探讨,并以法律案例进行说明,同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
一、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一般指未经授权或许可,对他人所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进行复制、修改、传播、销售等行为。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复制行为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复制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计算机软件。而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复制行为,一般指未经授权或许可,对他人所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进行复制、翻译、汇编等行为,以及对其进行反汇编、反编译等技术处理。
(二)传播行为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发行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发行计算机软件。而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传播行为,一般指未经授权或许可,对他人所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进行网络传播、上传、下载等行为。
(三)修改行为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修改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计算机软件。而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修改行为,一般指未经授权或许可,对他人所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进行修改、翻译、汇编等行为,以及对其进行反汇编、反编译等技术处理。
(四)销售行为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出售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计算机软件。而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销售行为,一般指未经授权或许可,对他人所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进行销售、出租、质押等行为,以及非法销售盗版软件、破解软件等。
二、法律案例分析
广州某软件公司开发了一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办公软件,并获得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但是,某公司未经软件公司同意,在其官方网站上提供了该软件的下载链接,并在某些商业场合向顾客免费提供了该软件的安装盘。软件公司认为这是对其著作权的侵犯,将其诉至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任何方式复制他人的作品,应当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擅自以出版、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电视播送或者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公开使用他人的作品的,应当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并可以支付合理费用”。
在该案中,某公司未经软件公司同意,以网络传播和实物光盘的形式传播了软件公司的软件,属于未经授权或许可对他人所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进行复制和传播,侵犯了软件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因此,软件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并支付合理费用。
三、相关法律法规分析
在中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对其所拥有的著作权享有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任何方式复制他人的作品,应当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擅自以出版、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电视播送或者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公开使用他人的作品的,应当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并可以支付合理费用”。
同时,《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就其作品的使用向使用人收取报酬。因此,软件开发公司可以就其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向他人收取报酬,或者同意他人以某种方式使用该软件。
(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明确了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其中第十条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并规定未经授权或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复制、传播计算机软件。
第十二条规定,“除著作权人或者依法授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复制、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进口以及销售复制的计算机软件”。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规定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程序和要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可以通过登记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该办法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申请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品的登记表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品的软件源代码和可执行文件等材料,以便著作权局核实著作权是否存在。
四、结论
在中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未经授权或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复制、传播计算机软件,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计算机软件开发公司应当通过著作权登记等方式来保护自己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如果发现他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判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案件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进行综合考虑。
以广州市某软件公司与其竞争对手之间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为例,广州市某软件公司开发了一款名为“X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该软件具有独特的功能和特点,并在市场上取得了很好的销售成绩。然而,该公司发现其竞争对手开发了一款名为“Y软件”的计算机软件,其界面、功能、特点等与“X软件”高度相似,且未经广州市某软件公司授权或许可,侵犯了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在这种情况下,广州市某软件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通过著作权登记等方式保护自己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对侵犯自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提起侵权诉讼,要求侵权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并可以支付合理费用。对于该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广州市某软件公司拥有其开发的“X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而其竞争对手的“Y软件”与“X软件”在界面、功能、特点等方面高度相似,且未经授权或许可,侵犯了广州市某软件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因此,广州市某软件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其竞争对手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在广州市某软件公司的侵权诉讼中,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认定其竞争对手侵犯了广州市某软件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判决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广州市某软件公司的经济损失,并支付合理费用。
总而言之,广州知识产权律师认为,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中,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综合考虑实际情况,进行细致的分析,以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著作权人也应当加强自身的著作权保护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著作权保护,避免自身的著作权受到侵害。
开源协议对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