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2020年11月3日晚,李醉酒后步行回家,走到小区,用酒踢有序停放在小区停车位上的车身。之后,李继续走到附近的路边,再次用酒踢停在那里的车身。受害者报警后,公安机关锁定犯罪嫌疑人李,李供认酒后无故踢别人车身的犯罪事实。经调查,犯罪嫌疑人李两次踢两辆车身,经鉴定车辆维修费用共计6800余元。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的行为构成故意破坏财产罪。李酒后踢车的行为,由于没有清醒的意识,不符合寻衅滋事罪,行为人有逞强、满足扭曲精神刺激的主观动机。此外,李只对车身表面造成损伤,事发时人流量小,对社会秩序影响小。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由于李与车主素不相识,没有偶尔的矛盾和纠纷,破坏对象的选择是随机的、任意的,即客观上损坏不特定财产,应认定为无事生非、任意破坏财产的寻衅滋事。此外,李踢了小区内有序停放的车辆,符合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特点。
评分意见
白云广花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任何破坏性寻衅滋事罪,这种犯罪的认定往往与故意破坏财产罪有争议。为了准确认定任何破坏性寻衅滋事罪,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第一,行为侵犯的法律利益。寻衅滋事罪是刑法在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规定的,故意破坏财产罪是刑法在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规定的。从法律法规中不难看出,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法律利益是社会管理秩序,故意破坏财产罪保护的法律利益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在任何破坏性寻衅滋事案件中,任意破坏公私财产的行为一方面侵犯了财产权利,另一方面也侵犯了与财产相关的社会秩序。因此,任意破坏性寻衅滋事罪保护了双重法律利益。
因此,法益保护是区分任意破坏性寻衅滋事罪和故意破坏财产罪的关键因素。在确定任意破坏性寻衅滋事罪时,根据双重法益保护的要求,任意破坏公私财产的行为只有同时侵犯社会秩序和财产权利时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否则只是侵犯财产罪的一般行为。
第二,主观认识的外在体现。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时,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不容忽视。任意破坏性寻衅滋事罪的主观动机是通过任意破坏财产来发泄不满,寻求刺激,不仅是为了破坏财产,也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故意破坏财产罪一般是主观动机上的愤怒报复,主观上是为了破坏财产。因此,是否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意识是任意破坏性寻衅滋事罪和故意破坏财产罪的主观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主观认识的外在体现不仅可以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表现,还可以简单地比较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财产损坏是否有原因,从而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寻衅滋事还是故意破坏财产,而应重点核实行为人是否对被损坏财产的所有人有私人抱怨,私人抱怨与损坏财产的时间间隔,损坏财产的选择是否有具体方向等。,从而判断行为人是主观上泄愤报复还是追求精神刺激,破坏社会管理秩序,进而定义是涉嫌寻衅滋事还是故意破坏财产。
第三,客观行为的任意性。主观认识外部客观行为,重点核实客观行为的任意性,侵权对象的选择是否任意,是任意破坏性寻衅滋事罪与故意破坏财产罪客观区别的关键。
客观行为任意性的认定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否确定侵权对象的特征,可以从涉案地点是否属于公共场所、损坏侵权财产是否不具体或者大多数人等方面确定;另一方面,如果侵权对象的特征发生变化,行为人是否会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任意破坏性寻衅滋事罪的对象一般不具体,行为人事先对破坏的对象没有预谋,属于临时起意。无论侵权对象的特征是否发生变化,行为人都会犯罪。故意破坏财产罪的对象一般是特定的,侵权对象一般是事先预谋好的。一旦侵权对象的特征发生变化,行为人一般不会犯罪。
广州优秀刑事律师告诉您将拐卖的 |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告诉您以捏造的 |
抢劫案关键证据存在疑点与怀疑如 | 贩卖毒品的居间介绍行为应如何定 |
广州知名刑事案律师来讲讲购买伪 | 飞车抢劫刑事案件在实践中如何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