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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刑事律师谈有证据指向是预谋杀人但被否认该如何判定

时间:2021-07-09 10:22 点击: 关键词:深圳杀妻案,预谋杀人,故意杀人罪,意外杀人,临时

  案例:被告人奚某坪,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2017年6月15日被逮捕。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某分院指控被告人奚某坪犯故意杀人罪,向广州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奚某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没有预谋杀人,且具有自首情节。其辩护人提出:

  (1)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突发性犯罪,奚某坪是在情绪失控后激情作案而非预谋作案;

  (2)奚某坪犯罪手段一般,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属间接故意杀人,主观恶性较小;

  (3)奚某坪系自首并系父母陪首,且认罪、悔罪;

  (4)被告方愿意对被害方进行赔偿。建议对奚某坪从轻处罚。
 

  广州市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1日,被告人奚某坪与被害人贾某某登记结婚。2016年10月17日上午,奚某坪在家中因故用手扼住贾某某的颈部致杨机械性窒息死亡。嗣后,奚某坪将贾某某的尸体用被套包裹并藏于家中阳台的冰柜内。2017年2月1日,奚某坪将其杀害贾某某一事告知父母,并在父母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杀害杨的犯罪事实。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谈有证据指向是预谋杀人但被否认该如何判定
 

  广州市某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虽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且被告人奚某坪有自首情节,但奚某坪故意杀人犯罪性质恶劣,作案后长时间藏匿被害人尸体,其间用被害人的钱款、身份证多处旅游、与异性开房约会等,肆意挥霍享乐,无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故依法不予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所提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建议、诉讼代理人请求对朱严惩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某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奚某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奚某坪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奚某坪有以下可从轻处罚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
  (1)奚某坪属激情杀人而非预谋杀人;
  (2)奚某坪有自首情节;
  (3)奚某坪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偶犯;
  (4)本案社会舆论偏向被害方,但社会影响大不等于社会危害大;
  (5)奚某坪作案后行为属道德评价层面,不能成为不予从轻处罚的理由。

   经二审审理,广州市高级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但在争议焦点评判和判决理由中增加了被告人Xi某某的预谋杀人认定,认为Xi某某一审故意杀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经审查,最高人民法院认定:2015年12月25日,被告人奚某坪与贾某某(受害人,女,28岁)登记结婚。事发前,两人因故发生矛盾。奚某坪先后购买了《死亡XX台》等书籍和冰柜,并从工作单位辞职。与此同时,贾某某还以陪同奚某坪到北京培训为由提出辞职,并于2016年10月14日正式辞职。同月17日上午,奚某坪在家与贾某某发生争执,用手掐住贾某某的脖子,导致杨机械窒息死亡。后来奚某坪用被套包裹贾某某的尸体,藏在家里的阳台冰柜里。当天上午,奚某坪将贾某某支付宝账户中的4.5万元转入自己的账户,并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挥霍了他和贾某某的钱去旅游和消费。2017年2月1日,奚某坪通知父母杀害贾某某,并在父母陪同下投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奚某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奚某某与妻子贾某某发生矛盾后,经预谋杀害贾某某,并藏尸冰柜三个多月,作案后大肆挥霍其与妻子的钱财,犯罪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处罚。虽然奚某坪有自首情节,但综合其犯罪的事实、性质、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不足以从轻处罚。一审判决、一审判决认定奚某坪故意杀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广州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Xi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二、主要问题

  (一)对有多项证据指向是预谋杀人的案件,被告人予以否认的,如何通过审查判断证据认定被告人是预谋杀人?

  (二)对婚姻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兼具多个从宽、从严处罚情节的故意杀人案件,如何把握死刑适用标准?
 

  三、裁判理由

  本案即为近年来引发较高社会关注度的“广州杀妻冰柜藏尸案”。本案发生在夫妻之间,因夫妻矛盾引发,犯罪事实本身并不复杂,但因被告人奚某坪杀妻后藏尸冰柜105天,且在该期间恣意玩乐,引起被害人亲属和社会公众的极大愤慨。本案在事实认定上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在案有多项证据显示奚某坪是预谋杀人,但奚某坪始终予以否认,其辩护人也辩称是激情杀人。司法实践中,预谋杀人虽不是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但因其直接体现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故属于对适用死刑有较大影响的情节。预谋杀人所体现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要明显大于临时起意杀人特别是激情杀人,对预谋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根据也更加充分。以下就如何认定奚某坪系预谋杀人的证据问题以及对奚某坪核准死刑的理由进行分析。
 

  (一)通过综合审查案发前后被告人奚某坪的一系列行为表现,可以认定其系预谋杀人

  被告人奚某坪是否属预谋杀人,是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方和被害方的争论焦点,相关司法人员之间也有一定意见分歧。奚某坪及其辩护人始终坚称奚某坪系激情作案,没有预谋;被害人亲属及诉讼代理人则坚称奚某坪系预谋作案。公诉机关、一审法院认为不排除奚某坪预谋杀人的可能,但认定其预谋的证据尚不充分,故未予认定;二审法院明确认定奚某坪系预谋杀人,并在裁判文书中用相当篇幅阐述了奚某坪系预谋杀人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审查,认为本案共有五方面的证据指向奚某坪系预谋杀人。具体分析如下:
 

  1.被告人奚某坪具有预谋杀人的动机。奚某坪数次婚内出轨被妻子贾某某发现进而导致二人发生矛盾,是本案最重要的案发起因。奚某坪本人供称,其在与贾某某婚前恋爱期间曾与一公司女同事发生过性关系,婚后又与另一同事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并向对方谎称自己已离婚。奚某坪的朋友证实,朱曾在聚会场合将妻子送回家后带其他女性返回聚会现场,还曾在网上订票带其他女性去外地或看电影,并被其妻子发现。奚某坪亲笔书写的保证书亦反映出奚某坪曾向贾某某承诺不再与其他女人联系。可见,由于奚某坪婚前婚后私生活混乱,其与贾某某婚后矛盾突出。而奚某坪供称,其提出离婚时贾某某称如离婚就自杀,致二人离婚不成。据此分析,由于奚某坪无法通过离婚来摆脱束缚,可能产生通过杀妻以求摆脱、回归自由放荡生活的作案动机。
 

  被告人奚某坪供述的案发起因和作案动机是,妻子贾某某因对案发前两天二人去东莞旅游期间预订酒店、车票等问题不满而多次抱怨并与其争吵,案发当日早晨杨再次为此事与其争吵,其为阻止杨继续说下去,用双手掐扼杨颈部致杨死亡。在案其他证据可证实奚某坪夫妇案发前两天往返东莞,但无法证实二人是否发生争吵。奚某坪的辩护人提出,因贾某某声称如离婚就自杀,奚某坪反而没有杀人的必要,朱如想让贾某某死亡,通过离婚即可达到目的。但这一逻辑难以成立。贾某某在发现奚某坪婚内出轨后并未决定放弃婚姻,否则没必要要求奚某坪写保证书等,更不会因即将陪奚某坪赴北京培训而愉快辞职。因此,贾某某声称的如离婚就自杀只是一种威胁性说辞,不能推断出奚某坪可以顺利通过离婚的方式摆脱贾某某或让贾某某自杀身亡。
 

  2.案发前购书情节。被告人奚某坪于2016年8月28日(案发前一个多月)凌晨2时许购买包括《死亡哲学》《死亡XX台》在内的5本书籍,其中《死亡XX台》一书的相关内容与奚某坪的杀人手段特别是藏尸方式(书中第一篇案例)高度相似。其购书行为有如下反常之处:第一,奚某坪购书的时间是在其供称与贾某某离婚未果(因杨称如离婚就自杀)2天后的凌晨,使离婚未果与买书之间建立一定关联,且奚某坪自称平时从不看书,其下单买书更显异常。奚某坪辩称该批订单的书籍均系贾某某想买,让其帮忙下订单,但从杨卧室内其他书籍看,反映不出杨爱看《死亡XX台》这类书,杨的好友亦证实该书不属于杨爱看的类型。某,奚某坪下单时将收货人信息填写为其父姓名、电话、地址,让其父代为收货,此举也让人生疑,可能是不希望贾某某知道其购买该书。第三,奚某坪上述订单中购买的书籍,唯有《死亡XX台》一书去向不明,其他4本均在现场找到,奚某坪无法解释该书去向。同时,与《死亡XX台》有相通之处的《死亡哲学》一书未开封,并被放在家中相对隐蔽、一般不放书的厨房橱柜里,而其他书籍均放在卧室衣柜或贾某某一侧床头柜上且已拆封,说明本次所购书中有部分书籍系贾某某想买想看,而奚某坪可能刻意隐瞒了其一并购买《死亡XX台》《死亡哲学》这两本书的事。结合奚某坪下单购书时间是凌晨2时许,贾某某可能根本不知道这两本书的存在。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谈有证据指向是预谋杀人但被否认该如何判定
 

  3.夫妻二人双双辞职情节。贾某某于案发前一个月以丈夫奚某坪升职要去北京培训,其需陪同赴港为由向任职的学校提出辞职,奚某坪陪同其去与校长谈辞职的事,后于被害前3天正式离职。但奚某坪同事的证言及奚某坪的供述证实,奚某坪不但没有升职去北京培训,反而在妻子递交辞职信6天后亦从公司辞职,后一直处于待业状态。显然,系奚某坪向贾某某虚构了其因升职要赴北京培训一事,而杨信以为真,并辞职准备陪同朱一起赴港。
 

  对于这一点,被告人奚某坪辩称,贾某某因厌烦教师工作而辞职,其便编造他要赴港培训的辞职理由。这一辩解与下述证据不符:一是,贾某某的同事证实,杨平时工作认真,学生和家长对他的反映都很好,没有表现出他对孩子说的那个孩子很烦、不想工作的迹象。第二,杨先生的辞职信情真意切,反映了他与丈夫一起到港生活的期望值和离别的依恋,结合杨的同学所证杨是一个信仰爱情、比较单纯的女孩,不能看到她与她丈夫一起到港生活的种种依恋。三是,贾某某的同事、同学证实,杨提出辞职很坚决,并提及辞职一事,并发微信朋友圈公布离职一事,这反映了他对自己要陪丈夫去香港的决心,并在微信朋友圈中公布离职情况,这反映了他对自己辞职的态度。四是,贾某某的辞职信、同事证言证实,杨说出了准确的出访日期,并提出要同他共进晚餐,他说,由于他办的是旅游签证,两周后一定会回沪,届时再与同事聚会,就不必编造和计划得这么详细,同事们也不会不假思索地说出上述理由。五是,出入境管理局的记录证明,奚某坪夫妇在案发前8天一起去申办了港澳通行证,案发后的第二天,将办好的证件拿回,奚某坪办好的证件与其一同前往。六是,奚某坪母亲证实,奚某坪曾表示,带贾某某到北京培训的时间也与杨所称到港时间相吻合,而且朱母知道奚某坪夫妇为此提出了申请。又反观奚某坪的表现,其在妻子辞职事件中占主导地位,并且在妻子提出辞职6天后也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对妻子隐瞒辞职一事,这种情况极为不正常。不排除奚某坪骗杨辞职共同赴港是让贾某某淡出亲友视线,以致杨被害后无人关注。而且,奚某坪夫妇原本经济条件一般,而朱平时的开销又比较大,其明知妻子提出辞职的情况下也提出辞职,完全不顾二人的经济来源,并在作案前带妻子去东莞旅游,不排除其已决意犯罪、不再担心日后生活开支等问题。而且贾某某在正式离职三天后即被杀害,在时间上也是极为巧合的。

 

  4.案发前购买冰柜情节。被告人奚某坪在案发前20多天(其辞职2天后)购买一台冰柜,即后来藏尸所用冰柜。奚某坪对此辩称,其饲养冷血动物常需冷冻存放喂宠物的食物,家中原有冰箱用来放宠物的食物,购买冰柜用来存放其夫妇二人的食物。该情节有如下反常之处:第一,奚某坪购买冰柜是在其购买《死亡XX台》一书3周后、贾某某提出辞职8天后、其本人辞职2天后,时间的“巧合性”异常。某,奚某坪夫妇的住处为一居室(无厅),面积不大,且只有其二人居住生活,即便奚某坪需为宠物冷冻部分食物,也没必要在已有冰箱的情况下购买同款冰柜中容积最大的。事实证明,购买该冰柜后并未储存过多食物。因此从购买时间和实际需求来看,奚某坪购买冰柜可能系作案后用于藏尸。
 

  5.被告人奚某坪作案后的行为表现也不支持其系激情杀人。奚某坪掐死妻子贾某某后,不是立即自行施救或拨打120或亲友电话求救,反而很快修改杨的支付宝账户密码将杨的4.5万元转至自己账户,随后预订韩国首尔的酒店和往返机票,并在下午联系朋友邀约当晚聚会,后清洗现场床单、出门扔弃床垫,当晚与朋友喝酒玩乐至次日凌晨。这一系列行为,与社会生活中冲动下失手杀人后的通常反应存在巨大差异,看不到奚某坪的惊愕、恐慌,也看不到懊悔、愧疚和积极补救。
 

  综上,案发前被告人奚某坪先购买写有杀人手段、冰冻尸体内容的《死亡XX台》一书,之后虚构其因升职将去北京培训的理由让被害人贾某某申请辞职,其本人亦离职并购买冰柜,夫妻二人一起申办港澳通行证,在贾某某正式离职(10月14日)3天后将杨杀死。这一系列行为看似“孤立”“巧合”,但在时间轴上先后发生、紧密衔接,与外围证据也能印证,而奚某坪对上述事件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故恰恰成为认定奚某坪系预谋杀妻的证据链条和事实基础。本案一审判决未认定奚某坪系预谋杀人,二审裁定用相当篇幅论证了奚某坪系预谋杀人的理由,并在裁判理由部分明确表述奚某坪属预谋作案,但未将预谋情节写入认定的事实,而是沿用了一审认定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审查中,考虑到预谋作案是本案事实认定方面的重要问题,故在裁定书中将奚某坪案发前与妻子产生矛盾、购买《死亡XX台》等书籍及冰柜、与被害人先后辞职、作案后挥霍钱财等证明其系预谋作案的情节,在事实部分予以明确表述,丰富了犯罪事实中具体情节的认定,正面回应了辩护意见和社会关切。
 

  (二)根据被告人奚某坪故意杀人的事实和相关情节,可以依法对其适用死刑

  实践中,对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在适用死刑时十分慎重。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印发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某十二条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这是从犯罪性质角度所确立的一项基本的政策原则。其中,对被告人既有从宽处罚情节又有从严处罚情节的,要综合考虑各方面情节后最终决定是否适用死刑。
 

  被告人奚某坪有一些从宽处罚情节,如,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奚某坪自首且系父母“陪首”,被告方也有赔偿意愿。但是,综合考虑全案事实和从宽、从严情节,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核准了奚某坪死刑。主要理由如下:第一,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奚某坪系精心预谋作案,并非冲动之下临时起意犯罪,体现了比激情犯罪更大的主观恶性。某,从案发起因看,奚某坪素行不良,对婚姻不忠诚是引发夫妻矛盾的直接原因,被害人贾某某对引发案件没有过错。第三,奚某坪在杀妻后将尸体藏于冰柜三个多月,并在此期间实施了一系列恶劣行径。如,使用妻子和自己的账户大肆消费、透支、借贷,到处旅游,同其他女性开房;多次使用被害人的微信制造被害人还存活的假象等。这一系列行为反映出其毫无悔罪表现,给被害人亲属造成巨大伤害,也引起社会公众极大愤慨。第四,奚某坪虽有自首情节,但其是在作案三个多月后因负债累累、无法继续隐瞒真相的情况下,才在父母陪同下投案,且在投案前一天扔弃被害人的身份证、手机和本人手机以毁灭罪证。这种投案看似“自动”,其实是走投无路所致,与作案后因悔罪而立即主动投案的情形有区别,加之被害人尸体藏于家中冰柜内,一旦有人报案很容易锁定犯罪嫌疑人,故奚某坪自首的价值不大。第五,被害方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反应强烈,拒不谅解,坚决要求判处奚某坪死刑。 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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