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看守所根据在押人员身体状况,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接下来就由广州知名刑事律师为您讲解监视居住期间的会见和逮捕后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新刑事诉讼法对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变更
1、监视自己居住的条件——新刑事诉讼法72条第七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可以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居住监视:
(1)患有严重疾病,在日常生活中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哺乳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方式不能自理能力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案件特殊情况或者办案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较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了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供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监视自己居住和取保候审的适应市场重合及区别
1、在新刑事诉讼法中,“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在适用范围上是重合的,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但相对无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律师可以直接会见当事人本人;危险的或者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缴纳保证金或者担保人的,可以监视居住。
2、在监视居住期间,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5款,辩护律师有权会见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与其联系,但须遵守第37条第1至第4款的具体规定。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3、辩护律师持律师进行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可以证明和委托书或者相关法律教育援助公函要求学生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能够及时合理安排会见,至迟不得使用超过四十八小时。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中,辩护律师在侦查过程中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征得侦查机关的许可。侦查机关应当将上述情况提前通知看守所。
4、辩护律师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时不受监督。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适用于辩护律师与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和通信。
三、是否可以继续进行羁押必要性分析审查
1、2013年3月修订我国刑事诉讼法新增设了93条“继续进行羁押必要性分析审查管理制度”。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审查拘留的必要性。不再拘留的,建议释放或者改变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将办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2、根据该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辩护人、当事人可以申请启动“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机关也可以主动启动审查程序。这一制度规定时间限制了审判逮捕羁押这一刑事强制管理措施的使用,也强化了检察院对逮捕活动可以进行社会监督。
但检察院对于企业该项研究活动内容进行管理监督的实施细则、如何能够实现、遵循何种程序,尚在实践中。全国各区检察院建立了“捕后必要性审查制度机制”,目前仍都在不断探索中。各地区也制定了相应的审查细则,虽然公司名称各不相同,但都体现了检察院对逮捕活动方式进行社会监督、对公民人身权利问题进行一个切实有效保护的目的。以上就是广州知名刑事律师为您讲解监视居住期间的会见和逮捕后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广州知名刑事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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