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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贪污罪律师讲述贪污罪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

时间:2022-05-16 16:21 点击: 关键词:广州贪污受贿律师,广州贪污犯量刑,贪污犯罪案件

  广州贪污罪律师为您讲解构成贪污的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因为是法律专业表述,大家可能仅凭字面意思很难理解其本质含义,下面我就其含义进行详尽的阐释。

  1、贪污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侵犯的不仅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还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和岗位的廉洁性,而主要是岗位的廉洁性。在国有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侵吞公司、企业的财产,当然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在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股份公司和企业中,中方和国有资产大多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其财产仍可视为公共财产。即使它们不占主导地位或控制地位,它们中的一部分仍然属于公共财产。因此,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上述公司、企业的财物,仍然属于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社会公共财物或非国有经济单位的财物,其中,当然的国家发展工作进行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拟定的国家教育工作研究人员中的受国家政府机关、国有上市公司、企业、事业建设单位、人民群众团体委托关系管理、经营以及国有财产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国有)财物;在国有一个单位主要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我国国有财产;受国有施工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对于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国有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勾结、伙同其他国家安全工作服务人员或受国家行政机关、国有金融公司、企业、事业组织单位和人民利益团体委托项目管理、经营过程中国有财产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既可以是一种公共财物,也可以是国有财产。

广州贪污罪律师讲述贪污罪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

  因此,腐败犯罪的目标一般是公共财产或非国有单位财产。因此,腐败的对象包括:公共财产、国有财产和非国有财产。

  根据本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公共财产分为两类:一类当然是公共财产。 包括国有资产、劳动者集体所有的财产、社会捐赠财产或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专项资金。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所有的财产,是劳动人民集体所有的财产。 指集体管理组织拥有的、组织全体成员拥有的财产。 社会捐赠扶贫及其他公益事业或者专项资金财产,是指通过捐赠扶贫专项资金或者其他公益事业筹集的慈善资金和实物;管理、使用或者运输国有企业、企业、集体企业、人民团体的私人财产。 本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私有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个人和家庭依法拥有的生产资料,个人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个人依法拥有的股份、股份、债券和其他财产。 拟建的公共财产虽然实际上属于公民个人,但属于国有企业、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的,应当视为公共财产。

  此外,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国有单位的财产,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所拥有的财产。

  2、贪污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是贪污罪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劫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在职务范围内负责、处理、管理公共财物的职权,以履行职务为幌子,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不是利用其工作关系或主体地位带来的一些便利条件,如因工作关系熟悉犯罪环境、凭借工作人员身份进出某些机关单位的便利等。所谓监督人,是指分配、转移、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控制公共财产的权力,例如,厂长、经理等。有权力在一定范围内支配企业内部的公共财产;所谓处理,是指拥有收取、花费等权限。办理公共财产的转移;卫管是指看守或保管公共财产的权力,如会计、出纳、保管人等。如果一个人利用掌管、处理、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攫取公共财物,就可以构成贪污罪。

广州贪污罪律师讲述贪污罪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

  贪污手段进行多种形式多样,但归纳起来不外乎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通过其他技术手段非法占有社会公共财物。

  侵占财产,是指行为人将其管理或者处理的公共财产非法转让给自己或者他人的行为。综上所述,贪污行为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管理、处理被隐藏、扣押的公共财产,不应上交、不应付款、不应入账。二是管理、使用、处理擅自非法转卖、给予他人的公共财产;三是追回的赃物、私有或者非法私有的物品。

  盗窃财产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秘密窃取自己控制下的公共财产的行为,通常称为“自己盗窃”。 如果出纳只是利用熟悉本单位的情况,从其他出纳手中窃取财产,则构成盗窃。

  诈骗财产,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广州贪污罪律师总结:如业务人员虚报、虚报开支、伪造文件虚报公款、项目人员虚报工作时间或者伪造工资单索取工资、采购人员虚报货物物资采购量骗取公款等,是指除贪污、盗窃、诈骗外,还有其他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方法。有几种主要的方法

广州贪污罪律师讲述贪污罪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

  (1)内外勾结,迂回腐败。也就是说,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内外勾结,将自己管理经营的公共(国有)财物合法转移给与其勾结的外部人员,然后迂回收回,据为己有。

  (2)公款私存、私贷坐吃利息。(修改者注:公款私存的行为是挪用企业公款的行为,怎么能自己认为是一个贪污?)

  (3)非法以回扣持有公共资金。也就是说,当行为人为单位购买商品时,卖方作为自己的行为(修饰注:接受回扣的行为是贿赂或商业贿赂不是腐败)。

  (4)以合同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资金。 即在为单位购买商品、促销产品等经济活动中,当行为人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时,双方恶意串通,抬高合同标的的价格,然后私自分割抬高的差价。

  (5)间接贪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单位雇用的劳动者为其工作等,明显只能侵吞公款,不能侵吞“劳务”。

  (6)拥有本单位应支付的劳动收入。

  (7)利用新技术手段可以进行贪污。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运用新的科技管理手段方面进行贪污的行为。广州贪污罪律师总结主要有:银行会计工作研究人员需要利用微机侵吞公款、套取利息,证券从业人员能够利用信息技术教学手段侵吞股金、红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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