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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荣广州经济犯罪律师专业委员会精通各种诈骗犯罪案件的处理,并拥有宽广的资源。在线免费咨询:经济案件判刑标准、经济刑事案件量刑标准、经济犯罪10万一般判刑多久、贪污公款算经济犯罪吗等问题。进化出独特的法律视角和敏锐的法律嗅觉,以此找寻到疑难案件的突破口,力求将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先后帮助多名委托人获从轻处理、减轻处罚、无罪释放,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及争取缓刑的成功率高达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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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钱居然变成了买保险?广州经济犯罪律师带您走进案件

时间:2022-08-20 12:20 点击: 关键词:广州经济犯罪律师,存款合同规则

  2010年5月31日,法院受理原告人就某银行支行(以下简称支行)存款合同向被告人提起的纠纷案件。 开庭审理中,某银行分行致函法院,称某支行为某银行支行(以下简称支行)下属二级支行,并由某支行进行了答辩。 案件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某支行承担。 经原告同意,本案被告变更为某支行。 2010年9月21日,经被告申请,法院增设综合服务部(以下简称服务部)作为第三方参与诉讼。 法院于2010年11月2日、12月14日开庭审理,原告袁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景、被告支行谢某负责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余某、第三方服务部门法定代表人刚先生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罗某前来参加诉讼。 本案的审理现已结束。接下来就由广州股权纠纷律师为您讲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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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原告袁某称,原告于2002年8月15日在被告办公室开立了个人储蓄账户。账户里的存款都是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津贴。自2002年开户至2006年3月22日,共计人民币121,453.68元。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不时有人提款,账户于2006年3月22日被注销,账户中的所有资金下落不明。2009年5月19日,原告向警方报案并与被告协商。同时,原告还向上海市银监局提起上诉,但至今没有得到妥善解决。被告对整个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其日常管理储蓄账户过程中有过失致死,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行政措施的规定,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法院命令被告退还121,453.68美元,并承担本案的费用。

  二、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证明被告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工商档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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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银行账户明细清单,用以证明原告账户内的资金已被提取,账户已注销;

  (4)补充相关证据1、公安局报警处置单,证明原告可以得知我们自己企业名下银行个人存款被告擅自处理后报警;

  (5)补充证据2,请愿登记表,证明原告寻求救济。

  (6)补充证据3、上海市银行业监督管理局回函,证明某分行与某服务部门有分销协议。

  三、被告xxx支行辩称,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储蓄合同关系,事实是某服务部门以原告的名义在被告所在地开立账户,作为企业储蓄。 某一服务部门使用所涉及的账户进行资金出入,该账户始终受某一服务部门控制。 原告2009年才知道涉案账户,账户资金不属于原告所有。 被告作为提供资金账户的机构,在不侵犯原告存款的情况下,按照某服务部门的指示进行资金进出操作,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申请。

  四、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律师提供了以下研究证明这些材料:

  1、六份指示书,证明被告是根据资金所有者服务部门的指示转移资金的,并证明服务部门控制账户中的所有资金;

  2、借方传票七张,证明要求被告提供依据某服务部的指令划回其权属的款项;

  3、代理代扣发放的六份移交文件和支票,证明服务部门已收回全部资金,并与被告办理移交手续;

  4、销毁证明第三人于2002年以原告名义开立集体账户的申请表;

  5、原告的日常账目,用以证明被告是受某服务部的委托处理账目的。关于钱的账户是被告借的,账户里的资金其实是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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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人某服务部辩称,本案原告并非涉案账户内存款的所有权人,因原告对涉案账户从未享有对于任何一个权利及义务,故原告认为没有进行权利可以主张。系争款项的性质问题并非第三人发给原告的工资或津贴,这与原告在工作学习期间的收入发展水平存在严重情况不符,且原告的工资是通过一些其他个人账户每月律师按照我国劳动法相关法律规定员工发放的。原告从未达到要求或者第三人发放系争款项,该账户内资金需求并非原告的工资津贴,而是中国企业提供资金,属于我们国有金融资产。此外,原告主张的债权行为已经不能超过环境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涉案账户已经在2006年注销,权利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能够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后2年内主张,即使原告享有对账户基本权利,也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以上就是广州经济犯罪律师为您讲解存款合同规则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广州经济犯罪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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