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日岚检一部刑诉〔2021〕113号
被告人金禾岁的吉,男,1991年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住日照市岚山。金禾岁的吉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吸食冰毒于2018年11月15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冰毒于2020年5月31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寻衅滋事于2020年6月17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7月11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日照港大队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9月20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21年2月2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金穗路刑事律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3月24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5月份,被告人金禾岁的吉在日照市岚山区某局工作期间,先后3次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在其负责管理、驾驶的车牌号为鲁******的白色福特全顺公务用车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4、5月份,经吸毒人员张某某电话联系后,被告人金禾岁的吉先后两次让张某某到其停放在日照市岚山区某局楼后篮球场西侧空地的鲁******白色福特全顺公务用车内共同吸食冰毒。
2、被告人金禾岁的吉出资300元与张某某共同购买冰毒后,于2020年4、5月份的一天中午,让张某某到其停放在日照市岚山区某局楼下停车场的鲁******白色福特全顺公务用车内共同吸食冰毒。
被告人金禾岁的吉被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禾岁的吉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金穗路刑事律师讲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禾岁的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金禾岁的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金禾岁的吉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