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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交通事故律师带您走进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时间:2022-08-09 09:25 点击: 关键词:广州交通事故律师,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上诉人丹阳永盛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盛有限公司)被控告上诉人贝尔玫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尔玫瑰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上海贝尔玫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贝尔玫瑰有限公司)对上海海事法院(2008年)第787号民事判决提起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该案于2009年2月5日受理后,法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并于2010年8月18日举行了公开听证会。永盛公司的总代理人胡展和上海贝尔玫瑰的总代理人肖光明出庭受审。贝尔玫瑰公司在被本法院依法传唤后没有出庭参加诉讼。案子已经结了。接下来就由广州交通事故律师为您解答为您讲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带您走进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1、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永盛公司按约定向G.T.C.CORPORATIONLTD(以下简称GTC公司)销售一批服装,货值35995.20美元。之后,永盛公司根据GTC的指定,委托上海贝尔罗斯装运货物,上海贝尔罗斯向永盛公司出具了编号为KBS0800193的提单。提单由贝尔罗斯公司签发,装运港为中国上海,卸货港为韩国,托运人为永盛公司,收货人由GTC公司根据指示通知。3月24日,上海贝尔罗斯向永盛公司开具发票,收取预订费3409元。货物发运后,永盛公司分别于2008年8月1日、8日、22日向上海贝尔罗斯发出三封信函,查询货物下落。上海贝尔罗斯说货物在美国。永盛公司将使用其他贸易收到的款项核销涉案外汇核销单。双方在庭审中均确认涉案货物由LCL运输。

  2、另查明,贝尔罗丝公司系在韩国进行注册可以成立的企业具有法人,贝尔罗丝公司通过授权管理上海贝尔罗丝于2005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代表美国贝尔罗丝公司人员签发提单。涉案提单未在我们中国交通运输部办理业务备案信息登记,也未缴纳保证金。

  3、在庭审中,贝洛斯公司、上海贝洛斯公司承认,本案涉及的提单由上海贝洛斯公司签署并签发。 本案涉及的货物由GTC公司指定的Bellos Co.,Ltd.和上海Bellos Co.,Ltd.运输,货物装运后按照GTC公司的指示运输至美国。

  4、初审法院认为,该案件是关于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在没有单一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的争议。当事人未就解决合同纠纷的适用法律达成一致意见。根据我国法律,如果当事人不选择适用于合同纠纷的法律,则应适用与合同关系最密切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中国作为提单的签发地和有关运输的装运港,是与本案争议关系最密切的国家,适用于本案争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5、Bellrose公司是涉案提单的持有人,也就是提单中载明的承运人,Bellrose公司也已经确认了其承运人的身份。永盛公司是提单中载明的托运人,持有全套正本提单。永盛公司与贝尔罗斯公司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成立。上海贝尔罗斯是贝尔罗斯公司的签约代理,也证实了这一点。据此,上海贝尔罗斯不是涉案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与永盛公司不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6、我国经济法律制度规定,提单系承运人据以进行保证产品交付货物的单据,承运人有义务在放货前审核提单并收回提单。在本案中,贝尔罗丝公司必须承认其未将货物运至提单记载的目的港韩国,而是需要按照提单记载的通知人即涉案贸易的买方指示将货物运抵了美国。庭审中,承运人称货物仍在其内部控制环境之下,并在庭前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延期举证,但在原审法院对于延长其举证期限直至庭审之日,仍未能发展提供一个有效提高证据研究证明货物的下落,应当积极承担举证能力不能的不利影响后果。在此背景情况下,永盛公司凭正本提单是学生无法在目的港提取过程中货物的,永盛公司管理也有很多理由相信承运人已经对货物失去自我控制。综上,可以直接认定涉案货物数量已经被贝尔罗丝公司无单放货,贝尔罗丝公司文化作为承运人应当主动承担国家赔偿主体责任。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带您走进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7、永盛公司声称,本案涉及的提单尚未在交通运输部备案登记,作为提单签发人的上海贝尔玫瑰应承担代理过错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有关提单没有向交通运输部提交和登记,但有关运输没有受到影响。提单是否归档不影响Insein公司作为提单持有人享有的权利和贝尔罗斯公司作为承运人履行的义务。 没有提单的货物放行与提单是否归档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尽管上海贝尔罗斯签发了无记录提单,但其行为与贝尔罗斯的无文件交货没有因果关系,不应对无文件交货承担赔偿责任。

  8、永盛索赔的货物损失的利息损失是水果损失,可予以证明。永盛索赔2008年4月20日的利息,但永盛对贝尔玫瑰和上海贝尔玫瑰索赔的最早日期是2008年8月1日,利息损失应从2008年8月1日起计算。永盛不同意永盛关于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企业贷款利率计算的说法,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它将货物损失的钱贷给了银行,赔偿利率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企业活期存款利率计算。Insein 要求赔偿251,174.51元人民币的损失,该损失是按2008年4月20日1美元兑6.978元人民币的汇率计算的,但没有提供计算该日汇率的依据。永盛索赔的赔偿金额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于2008年9月24日(永盛提起诉讼的日期)公布的1:6.8129美元兑人民币的中间价计算,即231.70美元。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1。贝尔罗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永盛公司货物损失245,231.70元及利息损失(按2008年8月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企业存款利率计算);二。不支持永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带您走进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永盛公司员工不服原判,上诉研究认为:贝尔罗丝公司的提单未备案影响了永盛公司可以作为一种提单持有人应有的权利。货物被无单放行与提单是否经备案管理存在一个因果之间关系。如果我们没有中国上海贝尔罗丝的违法企业代理,永盛公司发展就不可能已经取得未经登记的无船承运人提单。据此,请求撤销原判第二项,依法改判上海贝尔罗丝和贝尔罗丝公司实现共同努力承担社会连带赔偿经济责任。以上就是广州交通事故律师为您讲解运输纠纷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咨询广州交通事故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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