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宴邀请朋友去预约。晚宴上,每个人都喝酒。晚宴结束后,一个独自骑自行车的朋友伤害了一个人,其他受伤朋友的家人起诉了法庭,要求赔偿。最近,法院依法对身体权利纠纷作出判决,判决5名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详情:
2019年8月31日,于某带领船员吴某、蒋某、潘某、庄某等5人到当地桃花镇某酒店就餐。在此期间,他们都喝酒了。当天18时50分左右,5人吃完饭,吴某先开着两轮电动车回家。蒋某在酒店旁边的超市买了一袋米饭后,和于某、潘某一起坐出租车。当他准备回家时,他接到了吴某的电话。在电话里,吴某说他在沙乌线水库旁撞了一个人,让他们快点过去。到达现场后,于某、蒋某将躺在地上的受伤人员徐某抱进出租车,立即送往普陀医院抢救。在此期间,交警还前往现场处理交通事故。
徐于2019年8月31日至2020年9月4日住院治疗,医院于2019年9月1日发出重病通知。徐出院时意识模糊,没有自主意识。后来,他于2020年11月24日去世。宁波市北仑区白峰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表明徐死亡原因是车祸后遗症。交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2019年8月31日18时50分许,吴醉酒驾驶二轮电动车沿普陀区桃花镇沙乌线从东向西至沙乌线4公里+170米,与前方行走行人徐碰撞,造成徐受伤,车辆损坏道路交通事故;吴醉酒驾驶二轮电动车,驾驶过程中未仔细观察道路情况,是事故原因,承担全部责任,徐无责任。舟山市普陀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受害人徐受伤程度严重。
2020年底,徐某继承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5名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是一个完全有能力的人,对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的后果有足够的认知能力。他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撞人的行为造成了徐某死亡的后果。吴某有重大过错,因此吴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余某是晚餐组织者,让吴某喝酒。他知道吴某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没有有效劝阻,也没有安排车辆运送吴某返程。他有过错。蒋某、潘某、庄某是参与者。他还应该知道,吴某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会有危险,没有阻止,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于某、蒋某、潘某、庄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适应其过错的赔偿责任。
广州交通律师网根据被告的过错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吴赔偿原告损失92万元以上;余酌情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姜、潘、庄分别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
法官说法
侵权行为成立时,共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是,于某为晚餐组织者,蒋某、潘某、庄某为共饮者,四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餐饮组织者和共同饮酒者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关键在于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即餐饮组织者和共同饮酒者是否应承担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余是晚餐组织者,被告姜、潘、庄是共同饮酒者,偶尔晚餐是朋友之间的正常社会交往,晚餐和饮酒本身符合人际交往的正常现象,不违反法律和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但必须注意的是,虽然饮酒本身并不违法,但饮酒的特殊性会降低饮酒者的智力和控制,饮酒者在个人、财产中会比正常情况更危险,从事驾驶、高度危险作业等行为,不安全系数显著增加,将使公众、公共秩序处于危险状态。因此,虽然共同饮酒本身没有合法的权利和义务,但共同饮酒者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但由于其潜在的行为,共同饮酒者有义务阻止损害。
饮酒者的注意义务主要包括两类:一是饮酒过程中的提醒和劝告义务;二是酒后护送、通知和护理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余是晚餐的组织者,他让吴喝酒。他知道被告吴某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但没有有效劝阻,也没有安排车辆运送被告吴某回程。有一些过错。姜、潘、庄是参与者。广州交通律师网他们还应该知道,被告吴某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可能有危险,但没有阻止,也有一些过错。因此,余、蒋、潘、庄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适应其过错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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