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财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那么什么债务依法应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广州律师事务所解答如下,欢迎浏览!
一、以夫或妻一方之特殊技艺或特地办事及特定个人人格魅力作为标的的承揽、代理和劳务合同等产生的债务,应推定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此类条约的法律性质抉择其标的的特定性,并且是自然人作为非法主体时以其特有的技术性或非技术办事作为举债的工具.如演员的演出条约、时装加工制造条约、技术服务合同、个人演讲服务合同、委托合同等。由于该类合同以个人的不可替代的特殊服务为举债目的,故应推定为个人债务。
二、一方所举之债不请求按权力责任同等准则进行平价或平价显失公平时举债一方又不行使撤销权的,应推定为举债人一方的个人债务。
如以夫或妻个人名义实行的无偿捐献、无偿或表现公道归还款物、无偿为别人保存或表现公道供应保存发生的付出财产、资金、精力、时间等却没有回报或不等值回报的合同行为产生的债务,若以夫妻共同债务对待,则明显对另一方显失公平。同时,其举债的目的也不能体现为了追求夫妻共同生活幸福的法律特征。
三、夫或妻一方因损害别人人身财富权利所产生的债务。
因其性质和法律特性的特殊性、专属性,故不需夫妻商定由侵权人个人履行,也应推定为其个人债务。
四、夫或妻一方在婚前,婚后因遗言或养活遣赠和谈而独自承继遗产和债务的,该债务应推定为个人债务。
纵然承继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内就执行该债权的期限、方式、数额等进行重新协议而变成新的债务,该债务亦应推定为个人债务。
五、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无偿为别人保障而产生的债务,亦应推定为个人债务。
有人觉得尽管无偿保障不获间接好处,但有大概因政治权力等经济好处之外的优点而供应无偿保障,即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目的。本人认为,该无偿保证没有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且带来的非经济利益并不直接和配偶共同享有,故应推定其为个人非直接物质利益的个人负债行为较妥。
六、夫或妻一方因违背刑事法律、行政法例或违抗社会私德而依法负担或被迫承担的金钱支付义务,或由该义务延续、变更、更新而形成的债务,应推定为个人债务。
如介入赌钱及赌资而所设定的债权、因嫖娼被罚款设定的债权等。尽管有的违法目标是为了谋财,但其违法犯法行动并未和配头有配合的思维用意,其非法谋财的动机事先未得到配偶同意,且属无效民事行为,故该赔偿或支付责任无论设定成何种形式的债务,都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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