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抚养权纠纷律师网为大家讲解父母对子女监护权指的具体内容有哪些以及如何进行变更监护权问题。
一、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内容包括些什么?
1.指定居所的权利。在广州发生监护纠纷的律师的未成年子女,不得随意离开监护人指定的住所和住所。这项权利由监护人行使。
2.交还请求权。当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诱骗、拐卖、隐藏时,监护权享有请求交还被监护人的权利。
3.被监护人身份信息行为能力以及自己身上事项的同意权。
未成年人、精神性人民法院当事人不得独立行使身份行为或者决定身体事项,必须经监护人同意才能行使。例如,有限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职业,法律行为的纠正,都是由监护人完成的。
4.维护义务。 这一义务源于亲属的权利义务,监护人应当向被监护人提供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用,但被监护人有财产的除外。
对于没有法律义务供养的人,不得承担这种义务。
5.病房监督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监护人为未成年人的,教育监督的权利和义务与父母的权利相同;监护人为精神病的,监督的权利和义务应有特殊的内容。 除了保护人免受监护人的侵害外,还监督精神病患者不侵犯他人的权利。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监督管理不力,被监护人侵害他人生命财产权利和人身自由权利的,监护人应承担责任赔偿的义务。
6.财产保管。监护人应当充分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其主要内容是: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管理权。
二、变更子女的监护权如何进行?
广州抚养权纠纷律师总结: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或者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需要改变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 既需要民事责任又需要变更监护关系的,应当分别办理。
其他有资格监护的人或者单位,是指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未成年人、兄弟姐妹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其他近亲属、朋友; 精神病人的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 其他近亲属; 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近亲属、朋友,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撤销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但是,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有犯罪行为或者虐待行为或者明显不利于子女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工作职责进行部分企业或者自己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问题行为发展需要我们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广州抚养权纠纷律师指出:在其中一对夫妇死亡后,另一方将孩子交给另一个人收养。收养不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并且已经完成法定收养程序的,应当建立收养关系;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未经其同意,不得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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