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讲广州合同律师为大家讲解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的区别及违约责任的分类。
一、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1、性质不同。
违约责任是因为违背无效合同而发生的责任,它以合同的正当无效存在为条件,是以发生的债权是一种合同约定之债;缔约过失责任主要解决的是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者被宣布为无效的情况下一方遭受信赖利益损失的承担问题,它不是一种合同责任,因此而发生的债务也不是约定之债,而是一种法定之债。
2、构成的时间不同。
违约责任的构成是在合同成立后、责任人不执行合同责任之时;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方违反诚信责任之时。
3、承担方式不同。
违约责任能够由当事人商定责任方式,除了商定补偿责任外,还可商定违约金责任、解除合同或许强制实际履行等方式,还可以约定免责条件和具体事由,因此,责任方式的选择权在债权人;缔约过失责任只有一种赔偿责任,即弥补性方式,而且该责任法定性的性质决定了其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4、赔偿范围不同。
在违约责任情况下,当事人可依法主意执行好处的请求权,如请求补偿等待好处的损失。而等待好处既包括了可得利益,也包括了履行本身,即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实际履行或据此求偿;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所遭受的是因相信合同有效成立受到的信赖利益损失,故权利人只能就其信赖利益损失主张权利。
5、免责不同。
违约责任能够因合同成立后发生的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免责;而缔约过失责任不存在合同免责问题。
二、违约责任的分类
1、双方违约与双方违约。
两边违约,是指两边当事人分手违反了本人的合同责任。当事人两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在双方违约情况下,双方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抵销。
2、底子违约与非根本违约。
以违约行动是不是致使另一方订约目标不能实现为标准,违约行为可作此分类。其主要区别在于,根本违约可构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
3、不执行、不完全执行与迟延履行。
4、实践违约与预期违约。
广州合同律师总结道: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都是属于合同无法连续的缘故原由,关于两边签订了合同的是需要在后期由双方共同遵守并履行有关责任的,而对于有关责任的过失行为,也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由双方协商处理的,避免造成矛盾和纠纷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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