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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法律顾问讲述互负返还出资的连带责任情形

时间:2022-03-07 15:42 点击: 关键词:

  股东投资设立公司时,无能力或者不愿意用自己的资金出资的,往往会要求他人提前支付注册资本,公司成立后立即将资金返还给垫付人。但是,如果公司资金不足或无法履行债务,逃避出资的股东需要将出资本息返还给公司,并协助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逃避出资。本文是公司成立后,理由转移公司资金,股东互负返还出资的连带责任案例。

 

 

  案情简介:

  1、倪可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14日,注册资本为50万元(币种下同),注册股东为余某和曹某。他们是公司的执行董事和监事,余某也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验资报告显示,余某出资40万元,占80%,曹某出资10万元,占20%。公司已收到注册资本50万元。

  二、公司经营不善后,吊销营业执照。一审法院受理债权人对倪可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并指定经理。经理在履行职责时发现,倪可公司于2005年6月24日将50万元转移到一家工厂。

  三、经理代表倪可公司起诉,请求余某、曹某共同返还倪可公司出资50万元及利息。
 

广州市法律顾问讲述互负返还出资的连带责任情形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裁定余某返还倪可公司40万元及利息,曹某返还倪可公司10万元及利息,余某对曹某1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曹某对余某4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主要原因是倪可公司注册后不久,注册资本50万元转入苏州工厂,转让行为没有任何法定程序,没有基于正常交易关系,没有合理的对价支付,直接导致公司资产减少,作为公司股东,分别担任法定代表人、监事余,曹没有合理解释,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资金转让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因此余、曹投资行为成立,应在逃避投资范围内对倪可公司承担返还责任。由于余,曹分别担任倪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监事,同时受益于逃避投资行为,但未能证明不同意,因此曹、余应对返还投资承担连带责任。

  曹拒绝接受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原因是曹逃避投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实施协助行为,曹在转账中无所作为,没有协助。曹理论上只受益10万元,承担40万元的连带责任明显不公平。

  余某虽未上诉,但二审也表达了类似观点。

  曹某是否应对余某40万元的返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主要原因是:从投资过程来看,这两个投资系统都是现金汇入的。作为倪可公司的监事和法定代表人,曹某和余某在账簿保管不善的情况下,无法证明退出投资行为是别人做的。从常识上推断,退出投资的客观结果必须依靠他们的相互协助和合作来完成。此外,曹某和余某作为倪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对公司的退出负有相互填补的义务。因此,曹某和余某应对退出投资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点评:

  广州市法律顾问对本案涉及的公司法、公司治理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并亲自处理了类似案件。虽然是小股东,但稍有不慎,也会承担很大的责任,本案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小股东对大股东出资也承担连带返还出资的案例。

  正如最终判决认为,资本充实原则是《公司法》的基本标准,股东出资是公司经营的实体基础,与公司的外部履行能力和相关债权人的利益有关。股东完成出资后,资本所有权转让给公司,股东逃避出资本质上侵犯了公司所有权,属于侵权行为。

  关于逃避出资的法律责任,我国《公司法》明确禁止股东逃避出资,《公司法》(三)也明确规定股东逃避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返还公司出资本息,协助其他股东、董事、高管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实际上,当股东投资设立公司时,他们无法或不愿意使用自己的资金进行投资时,他们经常要求他人提前支付注册资本,并在公司成立后立即将资金返还给预付款人。但是,如果公司资本不足或无法履行债务,提取出资的股东需要将出资本息返还给公司,并协助其他提取出资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广州市法律顾问提醒投资者在设立公司时要仔细评估自己的财务能力,并根据自己的能力进行投资。还与其他投资者签订投资协议,约定各方出资金额、出资期限,以及未按约定出资或逃避出资的相关违约责任。小股东或者不实际经营公司的股东,出资后还应当积极行使股东知情权,了解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前寻求救济途径。

  如果出现类似的情况,无责任股东应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并协助其他出资股东、董事、高管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返还出资本息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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