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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解答如何解除收养关系

时间:2021-06-11 09:22 点击: 关键词:广州律师,赡养费,收养解除

  1979年,张老伯和王老大夫妇收养了张老伯弟弟的女儿小张,年满11岁,户口也由汉迁往北京。在北京读小学、中学、大学后,养女小张来到新加坡。在养女学习期间,我们失妻二人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在生活中关心她,在学习上帮助她。但没想到,1990年养女离开大学后不久,她和我们的关系就恶化了,打电话骂我们,还说她没有养育我们的义务,老两口伤心地说,养女甚至和他们断绝了一切往来,甚至春节不回来,也没有打电话。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现在。老夫妇认为,养女这样对待含辛茹苦养育她的养父母,对他们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所以,请求法院裁解除与小张的收养关系。
 

  经过法院的合法传唤,老夫妇的养女张先生没有来法庭上诉。法院认为被告没有正当理由不能拒绝法庭上诉,因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所以依法缺席判决,允许张先生、王先生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尚未上诉。老人的养女也一直联系不上。
 

广州律师解答如何解除收养关系
 

  那么,老两口的要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下面广州律师就为您来解答。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张老伯和王老太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小张与二人关系恶化,且已经多年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小张成年后在对待张老伯、王老太问题上,存在不足之处,而且张老伯、王老太坚持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法院对此予以准许。
 

  另外,对于“养父母可否要求不孝养子返还抚育费”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可知,提供养子女的读书费、生活费等抚育费用相当于“赠与”,包括大学读书的学费等都应该属“赠与”,按照相关规定,如果主张返还一般是不予支持的。除非有证据证明给18岁以上的成年养子女的一些费用是“借款”,否则将很难获得支持。
 

  而如果老两口主张不解除收养关系,老两口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赡养费纠纷诉讼,要求养子女支付赡养费。法院会根据原告是否确实有困难、被告是否确实有能力等,来判定赡养费的给付数额。
 

  案宗索引:收养法》第二十七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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