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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律师告诉您离婚后可以有家可归

时间:2021-06-11 08:56 点击: 关键词:天河律师,有家可归

  2018年1月1日,李某某嫁给了丈夫,前夫即拥有了一套二房。结婚后,两人也直奔房子而去。今年三月,两人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可能因为李某某经济收入较低,无力再租房子住了,遂要求继续住在丈夫家里,但遭到丈夫断然拒绝,理由是房子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某无权分割,也无权居住,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经济上的弱势一方常常面临无家可归的处境,许多人因此宁愿忍辱负重,也不敢离婚。所以,对于这种情况,法律真的没有任何救济了吗?
 

广州天河律师告诉您离婚后可以有家可归
 

  天河律师提示虽然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只有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才能在离婚时加以分割,即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在分割之列,但这并不意味着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对方可以因此而“见死不救”。因为该法第四十二条还规定: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也指出:“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鉴于李某某离婚后无房可住,且经济收入微薄,自然有权要求丈夫以房屋的居住权的形式给予帮助。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案宗索引《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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