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陈某是公司员工,工作为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8510元,工资750元,技能工资2500元,其他福利项目按公司规定执行;公司有权根据生产需要或陈的能力和表现调整陈的工作岗位和相应的工资。
《员工手册》规定,员工迟到或早退,当月无全勤奖,并根据具体迟到情况进行以下处理:迟到或早退6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旷工以半天为计算单位,半天以下,每旷工一天扣除当事人3倍的工资。全勤奖的规定与《员工手册》上述条款一致,《考勤、节假日管理制度》关于标准工时制的工作时间、打卡管理、迟到或早退或旷工。2019年6月23日至7月22日,陈某缺勤时间为12小时43分钟。2019年7月23日至8月19日,缺勤时间为12小时37分钟,原审法院酌定为12.5小时。
陈提起仲裁,要求一家公司支付工资差额。仲裁裁决:1。2019年7月,一家公司支付陈的工资差额为7760.45元;2.2019年8月,一家公司支付陈的工资差额为9921.98元...陈某,一家公司收到上述裁决,因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认为:公司与陈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应诚实,全面履行义务,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违反考勤处罚的规定是否合法合理。首先,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和《考勤、节假日管理制度》规定,员工每次迟到或早退120分钟以上,按旷工一天计算,扣除三倍日工资,明显放大劳动者违纪行为,增加劳动者违纪责任,直接后果是劳动者劳动报酬减少不当。因此,上述规定违反了公平原则,不合理。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支付劳动的合理对价。即使劳动者迟到、早退、旷工,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实际缺勤时间扣除相应的工资,不得扩大劳动者的违纪后果。公司的做法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不合法。综上所述,公司对员工考勤的规定不能作为本案审理的依据。
至于2019年7月和8月的工资差额。首先,一家公司已经通过宣传将员工手册送达了陈。即使考勤违规处罚条款对陈没有约束力,也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陈也应遵守员工手册规定的工作时间和考勤制度。其次,公司提交的天刷卡汇总表与公证查询结果一致。陈不承认考勤记录的真实性,但没有提交足够的证据反驳。因此,原审法院接受了天刷卡汇总表的真实性,认定陈于2019年7月和8月迟到早退。陈要求一家公司支付2019年7月100元的全勤奖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荔湾区有名的律师经核算,陈某2019年6月23日至7月22日的缺勤时间为12小时43分钟,原审法院酌定为12.5小时;2019年7月23日至8月19日的缺勤时间为12小时37分钟。某公司应向陈某支付2019年7月实际工资13507.09元[19270元-(18750元÷21.75天÷8小时×12.5小时)-1869.97元-2200元-243.96元-102元],2019年8月实际工资104.77元[19270元-(18750元÷21.75天×4天)-1869.97元-2200元],扣除某公司实际发放的部分,某公司还应向陈某支付2019年7月工资差额6413.47元(13507.09元-7093.62元)陈某要求过高部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金额以原审法院批准为准。
因此,判决如下:公司于2019年7月向陈支付6413.47元的工资差额;公司于2019年8月向陈支付9256.95元的工资差额...判决结束后,上诉人陈某拒绝接受上诉。
二审认为:至于2019年7月和8月的工资差额,双方都确认了《员工手册》和《考勤和节假日管理制度》的真实性,显示公司员工需要考勤。陈某没有证据证明案件涉及期间不需要考勤,虽然否认了《天刷卡汇总表》的真实性,但也没有足够的证据反驳。原审法院结合《天刷卡汇总表》,在确定某公司规定员工每次迟到或早退120分钟以上,按旷工一天计算,扣发三倍日工资,违反公平原则,不合理的,按照陈某的实际缺勤时间扣除相应工资后,公司还应向陈某支付2019年7月6413.47元的工资差额,2019年8月925.95元的工资差额不当,法院将予以维护。
在法院审理期间,陈既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也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来证明他的主张。因此,法院承认原法院对事实的分析,即不支持陈的上诉请求。
荔湾区有名的律师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不当,法院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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