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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交通律师网答用被抓时的酒精含量计算逃逸前的

时间:2022-02-28 14:27 点击: 关键词:

  广州交通律师网回应被告逃逸是否可以根据酒精消除率的计算结果来确定酒后驾车。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机关。被告李某,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在湖南省涟源市。因2017年9月12日被拘留,第二天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被广东省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行政拘留15天,2018年9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2018]10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李某犯有危险驾驶罪,并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6月13日受理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帆和丁春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李及其指定辩护人曾庆娟出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合议,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议,审判结束。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9月12日凌晨4时35分左右,被告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湘K×××***小型车经广州市天河区珠吉路护林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黄某受伤(经鉴定,达到轻伤二级),李某某后离开现场。同日14时许,李某某向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天河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投案。经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31.8毫克/100毫升。李对测试结果没有异议。之后,警方将其带到天河区中医院提取血样,并将其送往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查。结果为:李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0.5毫克/100毫升。事故发生时间为2017年9月12日4时35分,血液提取时间为2017年9月12日16时10分,相隔11小时35分,即11.58小时。根据GA/T1073-2013标准附录B4.2,乙醇(酒精)血液消除率为0.10-0.12mg/ml.hr。因此,当事人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26.3mg。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李的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并列出了相关证据,要求法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李拘役一至三个月,适用缓刑和罚款。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认罪认罚,具结悔过,并提交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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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定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李主动自首,如实供认,有自首情节;被告李积极赔偿受害人;被告李认罪忏悔。综上所述,请法院对被告李进行较轻的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发现,2017年9月11日23时,被告李某及其朋友杨某在广州市天河区珠吉路凤凰国际酒店(以下简称凤凰酒店)饮酒。第二天4时35分左右,被告李某在饮酒后驾驶湘K×××**号小型车并配备杨某。当他经过广州市天河区珠吉路护林路口时,他撞倒了骑自行车过马路的受害者黄某,导致受害者黄某受伤(经鉴定,黄某受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被告李某立即逃离现场,杨某留在现场处理交通事故。同日14时30分左右,李某到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天河大队投案自首。经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31.8mg/100ml。李某对测试结果无异议。随后,警方将其带到天河区中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并将其送往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查。结果为31.8mg/10ml。李某对测试结果无异议。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为2017年9月12日4时35分,血液提取时间为同日16时10分,相隔11小时35分(即11.58小时)。根据GA/T1073-2003标准附录B4.2酒精血液中0.10-0.12mg/ml.hr的消除速率范围,以0.1mg/ml.hr为酒精血液。

  案发后,被告李某赔偿被害人黄某1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院质证的证据,由法院确认。

  关于检验报告的证据效力。经调查,被告李某饮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逃避法律责任,导致事故发生时血液酒精含量无法及时查明。根据法律程序,鉴定机构首先根据归档后的血液酒精含量确定节点,然后根据GA/T1073-2013的标准,采取最有利的酒精血液消除率,计算事故发生时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最低限值,饮酒数小时后发生交通事故,血液酒精含量应处于消除期,在违法行为发生前,不再饮用酒精饮料、药物等,也不故意加快酒精消除行为,即本案没有影响计算结果的行为因素,酒精血液消除率计算结果具有合法性、科学性和客观性,被告李某也不反对此结果。综上所述,检验报告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能力,广州交通律师网结合其他案件证据,足以确定被告李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李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犯罪,应当在拘役、罚款范围内进行内科处罚。被告李自动投降,如实承认犯罪事实,是投降,可以从轻处罚。被告李已经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李的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缓刑不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酒后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立功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被告李某犯有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罚款2000元(缓刑考试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款应当自判决具有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法院)。如果你不接受这个判决,你可以在收到判决后的第二天起10天内通过法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一份正本和两份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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