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候,会涉及到举证责任的问题,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举证的一般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但也有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那么夫妻共同举债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下面由广州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夫妻债权并不是都是双方举债,也有共同举债的情形。应如何确定夫妻之间的债务举证责任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1、认为是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关于夫妻共同举债的,原则上应认定共同债务。如果有相反主张者,由提出相反主张者举证。
(1)一方主意是共同债权,另一方主意是个人债权,由主意个人债务者举证,并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主张个人债务者不能证明属于另一方个人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2)相互认为是对方个人债务的,双方都承担举证责任。
假如一方举证不能,另一方可以或许证实属于对方个人债务,由举证不能者承担不利后果。双方都无法证明属于对方个人债务时,应认定为共同举债者的共同债务。
2、认为是双方债务的举证责任
关于夫妻双方举债的,原则上由举债方举证。即举债者觉得属于共同债权,而另一方觉得属于举债者个人债务,应当由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属于共同债务,则应当认定为举债者个人债务。
但对以下情形,其举证义务分配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则可有例外:
(1)举债方认为是夫妻另一方的个人债权,另一方主意是共同债权,由主意是另一方个人债权的举债者负担举证义务。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是另一方个人的债务,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不宜认定为举债者的个人债务。因为另一方承认是共同债务,可视其对共同债务的自认,按其自认确定为共同债务。
(2)相互认为是另一方的个人债权,两边都应举证。由举证不能的一方负担晦气前因。两边都不能举证证明属于对方个人债务的,由举债者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由举债者个人承担债务。这实际上就是由举债方承担举债不能的责任。
3、一方抵赖曾有债权,但认为债务已还清的举证责任
一方抵赖曾有债权,但觉得债权已还清,对此,不发生举证义务转换或颠倒问题,仍应由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实践中,有人觉得,既然抵赖债权存在,实践是对债权的自认。主意债权已还清者,只是抵赖本来曾有债权,并无抵赖当初另有债权。对此,不克不及认为是对债权的自认,而应该认为是抗辩。在这类情况下,仍应由主意债权存在的一方负担举证义务。由于主体债权已还清,债务债权瓜葛已歼灭,在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的情况下,一般双方都不可能继续持有债权债务关系凭证,如借款者将借款还清后,就会将借条收回消灭。如果属于分次还款,借款还清后,也不会继续保留原来还款时对方所出具的收条。因而,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主张债务已还清者举证,显然是不公平的。相反,如果债务还存在,债权人就会有债权债务存在的有关凭据,因而,要求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举证,才是合理的。
以上知识就是广州律师对“夫妻共同举债适用怎样的举证责任”问题进行的解答,对于夫妻共同举债的,原则上应认定共同债务,如果有人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要承担举证的责任。读者如果需要找律师咨询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咨询广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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