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为被监护人过上更好的生活。用安置房代替拆迁补偿。被监护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法院要求返还拆迁补偿。监护人的代理行为有效吗?法院将如何判决?和广州市婚姻家庭律师一起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王和杨是原夫妻关系。他们婚后生了两个女儿,分别是大女儿王和小女儿王。王和王都是未成年人,其中小女儿王出生于2015年。2016年5月10日,王和杨自愿同意离婚。离婚协议规定,大女儿王由父亲王抚养,母亲杨不支付抚养费;小女儿王由母亲杨抚养,父亲王不支付抚养费。
在拆迁安置过程中,王某、杨某、大女儿王某某均取得安置资格,三人均选择房屋安置,每人获得47㎡的安置份额,后小女儿王某某作为家庭新增人口也取得了安置资格,其选择了货币安置。王某与杨某离婚后,为保证杨某与王某乙的住房条件,王某与杨某交换了王某乙与王某甲的安置待遇。2019年12月29日,王某与杨某签订《承诺书》,约定:双方就财产问题达成二次协议,根据2017年12月31日的协议,杨某于2019年12月29日向王某支付32000元抵扣安置房,是杨某与王某乙应分安置房94㎡的应付费用(本款实施后本书为收据)。王某负责与父母沟通,保证给杨某分房,授权委托书,户型选择确认单,保杨某顺利分房。
王主张房屋安置与货币安置价格差距,承诺由杨与王签字,严重侵犯王的合法权益,杨处置无效,王应返还拆迁补偿,村委会应承担连带责任,王主张承诺不损害王的利益,内容合法有效,已完成。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王的监护人,杨与王离婚后,王与杨一起生活。为了保证王的生活条件,杨与王交换了王的货币安置补偿和王的房屋安置补偿,这是王的实际需要考虑的。即使处罚导致被监护人王的财产权益下降,基于处罚行为的真实性和必要性,结合双方的家庭生活条件和王与杨的实际占有,使用上述拆迁安置房,也应认定处罚行为有效,因此法院不支持王的诉讼请求。因此,判决驳回了王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第一句强调,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为原则,注意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在未成年人监护中,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体现在实现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即要求监护人在处理未成年人的事务之前,应认真满足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不是监护人的利益,但广州市婚姻家庭律师也遵循未成年人的心理成熟使其逐步参与决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使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有尊严地生活,关注未成年人的生存和发展,鼓励未成年人积极参与自主决定。
该款还规定,监护人除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从监护人的角度来看,该内容是对监护人法定代理权的法律限制。监护人未以被监护人的名义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超过法定代理权的,视为构成无权代理,对被监护人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由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判断监护人的处罚行为应当以与监护人同等情况下的理性人的判断为标准,但不得以财产丧失为唯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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