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1年8月,东方电气公司与建安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建安公司向东方电气公司购买33套发电设备,总价17622万元。建安公司收到履约保函后,向东方电气公司支付预付款。最后,所有33套设备验收合同总价10%(保修金)。2012年11月,东方电气公司与业主共同验收33套设备,业主在验收证书上盖章,确认设备正常运行,满足验收要求。
2016年4月18日,建安公司与东方电气公司就支付事宜进行协商,形成会议记录,规定具体支付计划为:2016年5月开始支付,月支付200万元。剩余欠款自2017年1月起每月支付600万元,预验收款和保修金将于2017年底支付。后来,由于建安公司没有支付相应的货物质量问题,东方电气公司要求其支付4961万元。
此外,《买卖合同》还规定,‘预验收证书’进入‘质量保证期’,保修期为60个月。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建安公司支付拖欠本金4961万元。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签署会议纪要后未通过验收,是否有权要求付款?
广州合同案件律师根据判决结果,一审法院认为,东方电气公司与建安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图,合法有效。东方电气公司履行了所有的供应义务,建安公司按合同支付了8661万元。由于建安公司与东方电气公司协商后形成了会议记录,确定了支付时间和标准,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虽然建安公司对东方电气公司提供验收证书有异议,并声称合同约定的验收行为尚未完成,但会议记录改变了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建安公司已履行部分协议,应按照会议记录的协议支付欠款。因此,东方电气公司的主张成立,建安公司应支付4961万元的欠款本金。
二审法院确认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同时,建安公司声称会议记录协议擅自改变了合同内容,但会议记录是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其中支付时间的变更也是双方独立的交易安排,没有不正当地促进收款条件的实现。此外,自销售合同签订以来,涉及33台设备已完成验收,货物已交付业主投入使用,建安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东方电气公司未交付设备技术数据异议,设备未因缺乏技术数据而无法运行,只有在东方电气公司提起付款追索诉讼后才提出质量异议。因此,根据双方的协议,东方电气公司有权要求建安公司支付拖欠款项,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小结
广州合同案件律师讲通常,卖方已提供供货义务并已履行。买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未对卖方提供的货物提出质量异议并通知卖方的,视为标的物质量符合约定。保修期届满后,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相应的付款。
在本案中,还涉及技术材料的交付,但作为支付义务,除非卖方违反支付义务,买方不能正常使用购买的货物,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否则买方不能拒绝履行支付义务的主要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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