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在什么情况下生效?证券合同的效力是证券合同成立后的法律结果。在司法实践中,担保合同在许多情况下属于从属合同,其效力受到主合同效力的影响。担保合同生效的情形受其他主合同的影响,担保合同的生效状况主要受贷款合同、担保人缺乏相应的资格或权威、担保人意思表示的缺陷等因素的影响,本广州合同纠纷律师为您做详细介绍。
一、贷款合同的效力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1)《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主要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除非保函另有约定,否则以保函约定为准。”
因此,贷款合同的无效将导致贷款担保合同的无效。 虽然《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后半部分规定“担保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其规定为准”。 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法院大多将与主合同效力无关的担保时效适用于国际经济活动,在国内担保活动中坚持“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二、担保人之间不具备进行相应的资格或权限
缺乏市场主体进行资格主要是发生在企事业管理单位对于借款人之间没有发展取得一些相应信息主体通过资格的情形,如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超过有效期。此外,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不可以担当保证人的范围:
(1)国家机关(《担保法》第8条)
原则上不可以;
例外: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人民政府、国际市场经济社会组织企业贷款而转贷的可以。
(2)事业建设单位、社会主义团体
公益类法人企业一般我们不可以(《担保法》第9条)
除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担任担保人。
(3)企业法人之职能部门
绝对不能做担保人,因为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
(4)企业公司法人之分支管理机构
在法人书面授权的范围内(《担保法》第10(2)条);
法人书面授权的范围不明确、有效的(担保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
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的任何部分均属无效(《安全法》第29条)。
三、担保人的意思可以表示有瑕疵
(1)《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主合同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或者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的,保证人不承担违背保证人真实意图提供担保的责任。
(2)担保法解释第四十条还规定: “主合同债务人以欺诈、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担保人提供不具有真正意义的担保,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依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3)担保法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 “债务人和担保人订立主合同、担保合同共同欺诈债权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保证人和债务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广州合同纠纷律师为您做2022年最新解答,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此类型的问题还请您咨询广州合同纠纷律师为您做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