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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荣广州南沙律师团队隶属于上海市华荣(广州)律师事务所。华荣总所成立于1996年,服务领域包括:婚姻家事、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劳动工伤、债务纠纷、合同纠纷等18个领域,各专业领域均有三名以上资深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25年来,解决各类重大疑难纠纷上万起。免费咨询:协议离婚抚养权怎么写、偷超市东西被拘留、房屋质量问题起诉、侵犯肖像权、消费者损害赔偿标准等。获得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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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离婚律师>夫妻离婚时青春补偿费如何认定和处理

时间:2021-04-26 14:16 点击: 关键词:南沙离婚律师,南沙离婚纠纷律师,南沙离婚诉讼律

  一、夫妻离婚时青春补偿费如何认定和处理

  对青春补偿费的约定可以看做附条件赠与。在理论上,南沙离婚律师赠与合同的附款主要有条件及负担两种。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第一百九十条又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

  可见,这两种附款在我国法律上都是允许的。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将赠与合同效力的发生与消灭,系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成就。条件为事实,其目的在于限制法律行为的效力。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可能以解除、离婚后互不骚扰对方或互不散布对方隐私等为条件,赠与另一方一定的财产,即支付一定的青春补偿费"。

<南沙离婚律师>夫妻离婚时青春补偿费如何认定和处理

  一方不愿继续保持婚姻关系而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对方不骚扰自己或不散布自己的隐私,即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违反善良风俗。以此条件作为赠与对方财物所附加的条件,未尝不可,此种行为并无不妥,应为有效法律行为。

  如果受赠人不愿接受赠与,自然可以拒绝。但该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目的条件成就时,赠与合同才生效,否则赠与合同则不生效。即使赠与的财产已经交付,赠与人也有权请求不当得利的返还。同样,受赠人一方履行了所附条件,赠与人应履行赠与义务。

  二、什么情况可以要求离婚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法律赋予无过错方的这一权利有利于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易于明辨是非、分清责任,但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是有条件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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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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