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版权纠纷律师讲解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性质以及需要具备的条件。
一、著作权法定条件许可使用情形
法定许可是指依法未经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人的同意,可以使用其出版的作品,这是对版权的限制。依照法定许可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注明作者的姓名、姓名和作品来源。
法定许可下有下列情形:
1、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民教育计划编写和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已出版的作品或者短篇文学作品、音乐作品、单幅艺术作品或者摄影作品的片段编入教科书,但须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报酬,并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作品在报刊发表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抄外,其他报刊可以作为摘要、资料转载或发表;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以及他人研究已经成为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艺术作品进行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企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广播他人出版的作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播放已发表的录音制品,但应当支付报酬。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二、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性质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管理规定可以使用人事先不必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即可通过使用其作品,但事后必须进行支付法定的报酬。这一社会制度发展虽然没有限制了著作权人的许可权,但仍保护了他的获得报酬权,使著作权人的经济国家利益问题得到充分满足。
这个系统的优势在于,它不仅使公众渴望广泛使用的作品,也保证版权所有者的经济利益,鼓励他们的热情创造和投资,从而合理分配版权所有者和公众在一定程度上的利益。
此外,本发明合法许可使用方法具有高效、简便特点,大大降低了传播和使用作品的成本,提高了使用者的经济效益,节约了社会财富。 就著作权人而言,由于省去了签订合同的麻烦,他也可以集中精力创作,创作出更多更好的作品,从而节省了投资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
因此,法定许可的性质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对著作权人的许可进行限制,同时保护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实现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
三、著作权法定许可所需的条件是什么?
法定许可进行使用,是指基于网络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人企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以某种行为方式以及使用其已经开始发表的作品,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风险报酬的制度。
根据《中国著作权法》,法定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合法许可仅限于著作权法直接、明确的范围,不能任意扩展;
2、法定许可的使用仅限于已经发表的作品;
3、法定许可必须以著作权人未作出声明为前提。
以上就是广州版权纠纷律师为大家总结的关于著作权法定许可的知识点,欢迎大家评论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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