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据“模糊” 欠钱不认账
死者生前借给他人20万元,借款人先还了5万元,但没有再打借据,而是在原借据上模糊地解释。债权人死后,家人拿着借据向借款人要钱,看到借据上的解释模糊不清,借款人拒绝承认账户,双方最终僵持到法院。最近,经延边州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债权人家属终于收回了15万元的债务。
死后留下20万元的借条。
金某是延吉市某学校财务处处长,在职期间借给财务处女职员朴某20万元。当时,朴某给金某打了一张20万元的借元的借据。三个月后,朴某还了5万元。金某在原借据上写了-5万元,剩下的15万元,借据左下角写着暂借15万元。没想到,正是随机写的几个字给后来的贷款要求带来了麻烦。借据发出几天后,金某因涉嫌经济问题被停职检查。2006年2月,被停职检查的金某因病去世。
借款人拒绝认账难讨债。
金某去世后,家人看到金某留下的借据,便向朴某索要欠款。但面对这张有缺陷的20万元借据,朴某表示欠款已经结清。
金的家人认为,如果朴某已经偿还了15万元的贷款,金某根本不需要在贷款单上写任何内容,因为一旦贷款结清,朴某应该收回贷款单。同时,金某家人还对借据上特别注明的暂借15万元字样提出异议:如果15万元还清,他就不需要写‘借’字了。如果他想证明朴某还了钱,他应该写‘收到’。但对于金某家人的质疑,朴某坚称贷款已经还清。金某家人别无选择,只能起诉朴某。
法院审理了两次追回欠款。
延吉市人民法院认为,金某家属主张朴某未偿还15万元贷款,但向法院提供的贷款单不足以证明朴某未偿还贷款。贷款单是有缺陷的证据,应由金某家属证明贷款的形成,但金某家属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一审裁定,朴某无需向金某家属支付15万元。二审法院认为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是否偿还余款15万元的举证责任应分配给被上诉人朴某,而非由上诉人提供证明。由于朴某不能拿出证据证明借款已结清,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朴某向金某家属支付15万元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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