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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荣广州欠款纠纷律师专业委员会是由多位资深债务追偿律师组成。免费咨询:商业欠款如何追讨、法院判决后执行找不到人怎么办、对方把财产转移他妻子名下、欠款纠纷诉讼时效等问题。我们提供借条、借款协议起草;债务起诉证据收集、财产线索调查、诉前财产保全、联系法官对其强制执行、添加黑名单限制其消费、财产转移起诉等,对诉讼案件结果分析判断精准,追回欠款的成功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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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货款不给怎么办?广州欠款纠纷律师带您走进案件

时间:2022-08-20 12:20 点击: 关键词:广州欠款纠纷律师,货款纠纷

  债权人要保留好具体的证据如欠款欠条,在多次正常催讨仍然无效的情况下,就要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起诉解决。若该债务人已下落不明,则在其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此时仍可向法院起诉。接下来就由广州欠款纠纷律师为您讲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欠货款不给怎么办?广州欠款纠纷律师带您走进案件

  一、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3月12日,被上诉人、上诉人双方签订《上海菲荷服饰有限公司加盟合约》一份,约定:甲方为上诉人,乙方为被上诉人;甲方授权乙方在南京市金鹰购物中心商场开设一家letutu品牌专卖店,从事经营letutu品牌产品的零售和团购业务;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七日内须向甲方缴纳加盟金,具体数额为每家专卖店伍仟元人民币,保证金为每家专卖店壹万元人民币;甲方采用配货制,letutu品牌产品的供货价按统一零售价4.2折供应,享有订货总额100%的调换;甲乙双方合同关系自2003年3月12日至2004年3月11日,有效期一年等。2003年3月15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甲方为上诉人,乙方为被上诉人;金鹰购物中心在每月5日把销售货款汇入甲方账户,甲方按货款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南京金鹰购物中心;甲方收到金鹰购物中心的货款后,按此货款减去乙方按4.2折购货的费用,所余金额在甲方收到乙方开具同等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后三日内汇入乙方账户等。同年3月20日,被上诉人支付首期款后进驻金鹰购物中心开始经营。被上诉人分别于2003年3月12日、3月17日、7月24日、8月4日向上诉人支付货款、保证金、加盟金总计人民币181,000元。金鹰购物中心从被上诉人货款中扣除人民币5,000元作为质量保证金,并于2003年6月5日开具收据给被上诉人。同年8月2日,金鹰购物中心发传真给上诉人,称letutu品牌自进柜以来,销售业绩欠佳,决定终止与上诉人的合作关系,具体撤柜时间另行通知。同年8月25日,letutu品牌从金鹰购物中心撤柜。同年8月26日,南京金鹰国际购物集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签订《商品特卖协议》。2003年11月24日,上诉人发往来账务确认给被上诉人,称“在我公司账面上,尚欠贵公司调换货款为149,672.96元”。同年12月15日,上诉人再次发确认函发给被上诉人,称“7,356.61元为本公司还应退还贵司的金额,另还有142,316.35元的调换货”。2004年3月17日,南京金鹰国际购物集团有限公司将质量保证金人民币4,900.40元划入上诉人的账户。因上诉人仅同意用换货的方式返款,被上诉人催讨货款无果,遂诉诸法院。

  二、原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加入上海飞和服装有限公司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图,应当有效。 即当事人应当充分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 被上诉人按照约定在金鹰购物中心销售乐图品牌服装,金鹰购物中心已将货款划入上诉人账户,上诉人应将货款退还被上诉人。 因上诉人未能及时退还款项而引起的任何争议,上诉人应承担责任。 在上诉人发出的两封信中,上诉人确认其欠被上诉人人民币149,672.96元用于交换货物,其中7,356.61元为退款金额,14,316.35元为交换货物。 上诉人在信中提及的货物变更只是单方面表达其意图,未得到被上诉人的确认,因此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退还人民币149,672.96元的货款。 本协议规定,上诉人在收到被上诉人5000元人民币的款项后,应向被上诉人提供相应的服务,合同期限为一年,但协议终止后该款项的所有权没有约定。 合同履行仅5个月即终止,上诉人应按照公平、按比例分摊的原则,退还被上诉人剩余7个月的特许经营现金,即人民币2917元。 听证会期间,被上诉人将质保金变更为人民币4900.40元,原因是质保金由被上诉人支付给金鹰购物中心,被上诉人还表示已收到金鹰购物中心退还的款项。 因此,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退还质量保证金人民币4900.40元。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没有销售服装的经营范围,因此双方签订的《参与协议》是无效合同,因为被上诉人的经营范围包括一般商品,服装不属于国家限制的物品。 无需申请相应的营业执照,被上诉人销售的服装为被上诉人的品牌,被上诉人的行为不超出其经营范围,《加入合同》是双方意图的真实表达。 应当是有效合同,因此上诉人的论点,法律是毫无根据的,不接受的。 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支付的人民币149,672.96元、代客现金2917元、保证金4900.40元。 一审审理费4730.40元,被上诉人97元,上诉人4606.40元。

  三、上诉人上海菲荷服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不服原审人民法院通过上述分析民事法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自合同进行签订之日起,被上诉人一直在社会组织系争品牌的特卖活动,为支持被上诉人销售,上诉人以低于4.2折的价格市场供应其产品,差额一直以货物的形式返还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现在我们要求以现金管理方式可以返还差额,违反教育公平科学合理设计原则。上诉人据此提出请求本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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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被上诉人南京昆雅贸易有限公司回复,双方确实以货物的形式返还差额,以方便业务过程中的货物交换,但双方提款后没有交换的依据。 上诉人现场称,没有依据可退还货物形式上的差异。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要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五、本院经审理查明,系争加盟合约进行约定被上诉人只准在合同管理规定不同区域可以开设的店内销售公司产品,严禁跨店、跨区域市场销售。原审认定一个事实属实,证据能够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六、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当事人在业务过程中确实以货物形式退还了有关款项,但本法只能被视为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就结算方式达成的协议,不能用来确定合同终止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结算方式。上诉人取走上诉人货物的目的是按照联盟合同的约定进行商业活动,根据联盟合同的约定,上诉人只能在合同规定的区域内的商店销售产品,有争议品牌的产品已经撤出合同所在地,当事人未签订新的合同。因此,上诉人不能再销售上诉人的产品,上诉人没有必要提取上诉人的货物。因此,上诉人在合约终止后以货物形式退还欠款是没有根据的,上诉人亦没有证明双方同意在合约终止后以货物形式退还欠款,所以上诉人的上诉没有根据证据,亦不获法院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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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理由企业缺乏一个事实与法律理论依据,本院依法不予社会支持。现依据《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环境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结果采纳上诉,维持原判。以上就是广州欠款纠纷律师为您讲解货款纠纷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广州欠款纠纷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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