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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遗嘱继承律师讲解:法定继承权如何取得,丧失法定继承权的原因有什么

时间:2022-11-22 14:33 点击: 关键词:广州遗嘱继承律师,继承权

  随着法律的健全和越发人性化,在遗产继承一事上,法定继承的出现频率越来越高,法定继承,指遗嘱继承之外直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直接将财产转移给继承人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那么,法定继承权的如何取得呢?今天广州遗嘱继承律师为您整理总结了以下的内容,希望能够为您答疑解惑。

广州遗嘱继承律师讲解:法定继承权如何取得,丧失法定继承权的原因有什么

  (一)法定继承权和遗嘱继承权的取得

  1.法定继承权的取得。法定继承权问题主要研究基于以上三种人身安全关系而取得:①婚姻家庭关系。必须是合法的婚姻法律关系,不能依非法同居生活关系发展取得一个法定继承权。可撤销的婚姻在被撤销制度之前、诉讼离婚在离婚判决结果或者通过离婚调解书生效前,一方面对死亡的,另一方享有法定继承权。②血缘社会关系。如:父母教育子女、兄弟姐妹、祖孙之间。③抚养关系。如:对公婆尽了我们主要包括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岳母尽了自己主要需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再比如:形成了具有抚养孩子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形成了中国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 遗嘱继承的取得:① 合法继承;② 合法有效遗嘱。

  (二)法定继承权和遗嘱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法第七条; 继承法意见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1.继承权丧失的事由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继承权丧失(立遗嘱确定合法继承人所继承份额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宣告遗嘱无效) : (一)故意杀害继承人(不论是已经完成的还是未遂的) ; (二)为争夺继承权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继承人或者严重虐待继承人(表示悔改的除外) ;(四)伪造、篡改、毁坏遗嘱,侵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致使其生活困难。

  2.此外,关于继承法的意见书第28条规定,如果死者的子女丧失继承权并在死者之前死亡,其子女不得代位继承。但是,如果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和生计来源,或者对继承人做了更多的赡养义务,则可以作为“非继承人”对遗产进行适当的分配。

  (三)继承权、受遗赠权的接受与放弃(《继承法》第25条;《继承法实施意见》第50、51条)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继承开始后,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在遗产处分前,应当注明放弃继承。 没有说明的,视为接受继承。 (Ⅱ)受遗赠人应当在知悉遗产后两个月内接受或者放弃遗产。 如无到期迹象,视为放弃遗赠。

  2.放弃继承权。继承法意见第五十条规定: (一)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悔改的,由人民法院自行决定是否恢复继承权; (二)遗产分割后,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悔改的,不予支持。

  3.放弃受遗赠权的,不得进行撤回。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自继承发展开始时即丧失受遗赠权,其受遗赠的财产可以按照国家法定要求继承问题处理。

  (1)遗产继承顺序如下:

  第一顺序: 配偶,孩子,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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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继承中国开始后,由第一时间顺序继承人可以继承,第二发展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进行第一选择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部分顺序继承人继承。在同一个继承工作顺序中的继承中不存在有先后顺序之分,同一问题顺序中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社会平等的继承自己权利。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对岳父母履行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媳妇和对岳父母履行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可以是第一法定继承人。 被收养人履行赡养父母义务,同时又为亲生父母提供更多赡养费的,可以依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也可以依照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享生父母的适当继承权。如果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他或她仍然可以是生父母的第一个合法继承人;同样,如果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的遗产,他或她仍然可以是生子女的第一个合法继承人。收养人为孙辈的,为对方的第一继承人。

  对无劳动能力、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应当在遗产分配中给予照顾。已经履行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或者与继承人同住的继承人,可以在遗产分配中获得更多的份额。有赡养能力、有赡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继承分配不得分配或者减少份额。继承人通过协商同意的,也可能是不平等的。

  (3)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4)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义务关系的继父母。

  (5)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或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寄养兄弟姐妹、寄养兄弟姐妹、寄养兄弟姐妹。

  (6)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一个主要包括赡养责任义务的,作为中国第一时间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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