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如果对行政机关的某个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向它的上一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说到行政复议,大家对其了解多少呢?广州行政诉讼律师来为大家介绍行政复议的知识。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程序正当性、适当性和责权利统一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简而言之,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式。
既然是研究方法我们就会有其局限性,在《推进企业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行政复议法修改研讨会综述》(来源: 最高检网站2015-03-11)一文中没有明确规定指出其优点和缺点:优点,“行政复议是通过教育行政管理机关积极开展公司内部控制监督,进行社会权利救济和化解矛盾问题纠纷的制度,其相比于行政诉讼而言,受案的范围不仅可以实现更广,审查的强度分析可以获得更大。从理论上来讲,除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方式予以排除的事项以外,所有的行政复议案件都可以受理。”;缺点,“用行政复议来解决我国行政纠纷……主要内容表现在行政复议是在行政权力机关对于内部需要解决经济纠纷的制度,这很容易使外界对行政复议的公正性产生一种怀疑”。
司法实践中必须注意复议与诉讼的适用关系,可分为以下几种:
(1)选择性类型,即属于复议和行政诉讼范围的案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⑵复议前,如《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取得的土地、矿产资源、水、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
(3)终审复议案件,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范围,如《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调整或者征用行政区划用地的决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产资源、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的性质,
综上,是否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是否我们必须提起行政复议,必须根据具体实际情况以及具体问题分析。在依法维权的路上,必须坚持正确适用相关法律,方可做到企业自身“有法可依”,因此,行政复议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视,尤其是在土地等自然教育资源确权纠纷、土地征收中对土地补偿有异议等必须复议前置的情形,必须首先要对我国行政复议重视发展起来。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广州行政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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